合同已签,为何劳动关系未建立?
来源:时间:2018-09-30 12:17:18
【案情】胡某在2016年4月10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为当时尚未与之前的单位办理完离职手续,所以经过协商,双方就在劳动合同中把聘用的日期约定在2016年5月10日,胡某要在约定的当天到A公司上班。劳动合同签订之后,胡某办理完跟之前单位的离职手续,准备用剩余时间去旅游,但按照旅行社的行程,5月12日才能回到北京,胡某给A公司的经理发了短信,告知家中有事,询问是否可以5月13日再到单位上班。A公司经理回复短信要求胡某按时到单位上班,否则将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胡某认为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晚到岗一两天应该没有什么影响。2016年5月10日,胡某收到了A公司经理发来的短信,被告知因为她在约定的到岗时间未上班,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被解除并视作无效。胡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审理】经过审理,仲裁委驳回了胡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