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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不明 还能认定工伤吗

来源:时间:2018-03-14 16:09:20

 

  周师傅在某超市上夜班,从单位到家的路上,要经过一条河沟。714日晚上,周师傅上完夜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结果第二天早上,路人发现周师傅昏迷在河沟中。周师傅称,他在骑车途中,被后面的一辆客车刮到,就摔倒在河沟中。但是由于雾大,他没看清车牌号。周师傅报案后,交警也没有任何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正处于上下班的途中,这里的“上下班途中”要求时间合理、路线合理、出发点和目的地合理。二是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三是职工不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在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工伤的争议。
  在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武断地认定为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都有失偏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本人主要责任’、第16条第2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16条第3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根据上述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人社部门仍然可以作出是否为工伤的结论,但是人社部门应当就作出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
  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责任事故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应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事故进行处理,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裁量。如果已经确定属于双方事故,在对方当事人逃匿或责任无法判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系劳动者个人一方事故所致,在排除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过失的情况下,如市政设施存在缺陷,应当不予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自述是双方事故,但在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可以中止案件处理。
  本案中,周师傅自述被车刮到,跌入河沟中,如果从事故现场能勘察出有刮到证据的,能判断肇事者逃逸的,仍然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只是其自述而没有其他关联证据的,人社部门应当中止案件的处理,待周师傅提供新的证据后,再恢复案件的处理。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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