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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补偿低于法律规定并要求放弃其他权利,劳动者是否还能主张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6-23 16:57:10

 【案例】

   徐某为深圳一家制药公司的经理,由于最近业绩下滑,公司人事部门多次找其谈话,徐某不厌其烦。2013年2月,公司最终提出要求与徐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鉴于徐某2008年2月入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万元,公司决定补偿徐某5万元,并与徐某签订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书》,约定经济补偿金为5万元,徐某在签订协议后不得通过仲裁、诉讼再行索要加班费、双倍工资、社保、公积金等。事后,徐某咨询了律师,才知道自己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是10万元,公司少给了5万元,徐某想知道自己还能不能主张这部分经济补偿金,并且徐某在职期间,公司有部分加班费未给,是否还能主张?

 

【深圳劳动法律师评析】

徐某还可以主张这部分经济补偿金,原因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书》属于合同的一种,归合同法的约束,合同一旦生效,签订合同的双方就受到合同的约束,无法定事由,不能解除合同。合同的一般性规定表明,劳动者签订协议等文书时需要谨慎,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但是合同除了一般性规定,也有特殊规定。《合同法》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法律对于签订合同的内容是有一定限制的,严重损害一方利益的合同,法律赋予了一方当事人撤销合同的权利。

并且在深圳也有相应指导性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88、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或违约金标准与法定经济补偿金标准不同的,均应认定无效。102、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了解决纠纷协议,一般应认定该协议有效。但个别确实显失公平,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的,应当支持

综上,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补偿协议时候,补偿金额一方面是出于双方自愿的选择,一方也要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不能过低,否则会被认为显失公平,劳动者有权利撤销。

 再者,关于协议关于劳动者一方放弃追究加班费、公积金等权利的约定也涉嫌显失公平,有被撤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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