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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离婚,如何查清对方有没有隐匿财产

来源:时间:2018-04-02 16:37:13

 

【案例简介】

  陈某某与潘某某于2008年结婚,结婚时在开封天下城小区购买房产一套。两年后,妻子生下儿子李钱一。后陈某某发现妻子有外遇,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经过dna鉴定确认后,他一纸诉状将潘某某告上法庭,法庭认定财产时,他才知道妻子潘某某名下竟有数百万资产。这些被隐藏的财产,该怎么分呢?

  【案件处理】

  年初,开 封市龙亭区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案件。陈某某递交起诉书后,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查询查封妻子潘某某名下的资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法院从银行等 部门查询得知,妻子潘某某名下另有郑州市区商铺一套、开封朗润园房产一套、开封鼓楼地下商场和兰考县温州商贸城服装店各一间,银行存款44万余元,总价值 超过300万元。

  结婚五年了,原来妻子潘某某是个富婆。这一结果令陈某某大吃一惊。陈某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重新认定夫妻财产并进行分割。

  66日,在法院调解下,陈某某与潘某某同意协议离婚。根据双方协议,郑州商铺及天下城房产归原告陈某某所有,其余资产归被告潘某某所有;孩子李钱一随被告潘某某生活,抚养费自理;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相关法规】

  《婚姻法》兼采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也就是说在夫妻未就婚前、婚后财产关系作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此案适用法定财产制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第十八条(夫妻个人财产)、第十九条(约定财产)等规定。

  【律师分析】

  一般情况下,隐秘财产有银行存款、股票和房产等等。离婚时,如何查明夫妻一方隐匿的财产?实践当中比较复杂,以下介绍三种基本可行的调查途径:

  1、调查银行存款。

  自己办理或者委托律师办理,通过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调查。此时需要提供对方的开户行和账号。(恕我直言,此点很困难,因为离婚前很少有此防范意识,且对自己人过于防范良心不安,也不利于共同生活,家庭团结。)在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时,应当同时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款明细,以便清查帐号下全部存款取款,来往明细,并可作呈堂证供。

  2、调查股票。

  一是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到证券公司调查,打印股票交易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对账单。

  二是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可提供夫妻一方身份证号码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去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及所有的股票交易纪录;如果想查到对方的资金账户情况,还可以在查出对方的开户证券公司后,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开户证券公司调查资金对账单,对方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及资金账户余额将隐无可隐,一目了然。

  3、调查房产。

  ①房地产所有权人配偶凭其身份证明、户口本和结婚证等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可查询相关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

  ②仲裁、诉讼案件当事人凭其身份证明以及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的立案证明原件,可以查询、复制与仲裁、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资料。

  ③申请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应明确查询目的和房屋坐落,提供身份证明等必备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查询登记表;查询登记表应同时载明房地产所有权人姓名(名称)、房地产登记案号或房地产权利凭证编号之一用于查询时核对和匹配。

  如果您觉得以上查询手续烦琐、公务家务繁忙,精力不够,对此又不熟悉,你大可以委托律师或第三人查询,但委托他人查询时,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标的及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

  当然,我给的意见是最好委托律师办理。因为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涉及非诉讼、非仲裁法律事务的,提交载明委托事项的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执业证原件,就可以查询、复制与当事人相关的房地产登记资料;涉及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的,提交立案证明原件,就可以查询、复制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资料。非常简便,且难有差错。对您来说省时省力。

  【温馨提示】

  1、离婚时,发现一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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