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新闻案件

刘某仙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18-09-19 16:31:4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粤刑终905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仙(曾用名刘国仙、刘三妹、XX、春英),女,19818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县。因本案于201610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仙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525日作出(2017)粤06刑初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14713时许,被告人刘某仙伙同男友杨某4(已判刑)密谋,约被害人区某才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上金瓯大沙地其租住的出租屋对区实施抢劫。区某才进入上述出租屋后,杨某4即对区某才进行殴打,刘某仙将房门关上。在打斗过程中,杨某4用手掐住区某才颈部致其昏迷,并用电线捆绑区四肢,用毛巾堵塞区嘴部,用毛毯盖住区身体,致其死亡。后二人拿走区某才身上的现金人民币750元、西门子手机及BP机各一部后逃离现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视听资料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仙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诉人刘某仙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我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3月的一天,上诉人刘某仙和同案人即男友杨某4(已判刑)来到南海西樵镇上金瓯南乡村,刘某仙向被害人区某才租住上金瓯大沙地出租屋。同年4713时许,刘某仙和杨某4密谋商量抢劫区某才,刘某仙打电话约区某才到上述出租屋,区进入屋内,杨某4即对区某才进行殴打,刘某仙则将房门关上。在打斗过程中,杨某4用手掐住区某才颈部致其昏迷,并用电线捆绑区四肢,用毛巾堵塞区嘴部,用毛毯盖住区身体,致其死亡。后二人拿走区某才身上的现金人民币750元、西门子手机及BP机各一部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区某才系钝性暴力作用窒息死亡。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西樵镇上金南乡村大沙地出租屋,在床口北边90厘米地面发现一具呈东西向的男性尸体,上身及大腿被一张灰色棉被盖住,尸体右肩地面处发现一张南方都市报(200112905)及一张广州日报(2001121A4),尸体手部、膝部、小腿被一种白胶皮单支铜芯电线捆绑。在蚊香盒里发现一张写有刘某3”的出租屋款收据。

2(2001)南公刑技法字0363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经检查被害人尸体发现如下损伤:1.右眼眶部一处6×6厘米皮下出血。2.右眼眶部一处6×3厘米皮下出血,左眉弓外侧一处1.5厘米裂创。3.鼻部一处2.5×3厘米皮下出血。4.下唇粘膜一处2.5×0.5厘米破损。5.口腔左侧一处2×1.5厘米粘膜出血。6.咽后壁广泛性粘膜出血。7.枕部一处1.5×1.5厘米头皮下出血。8.颈部一处11×6厘米范围散在出血点及条状擦伤。9.右肩胛区一处1.5×1厘米擦伤。10.左手腕部有4处条状压痕,最长12厘米,最短7厘米。11.右手腕部有3处条状压痕,最长10厘米,最短7厘米。12.左膝部两处条状压痕,最长15厘米、最短8厘米。13.右膝部一处长15厘米条状压痕。14.左踝部三处条状压痕相互交叉,最长10厘米。15.左小腿外侧一处长15厘米条状压痕。16.右踝部三处条状压痕,分别为8910厘米。解剖所见:1.右颞部一处7×10厘米颞肌出血。2.左颞部一处11×12厘米颞肌出血。3.左脑顶叶一处6×6厘米挫伤灶。4.左肺下叶散在肺膜下点状出血。5.右肺下叶散在肺膜下点状出血。6.颈部肌群及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7.舌根部、会厌部一处6×2.5厘米范围粘膜出血水肿。8.舌骨右支周围0.5×1厘米范围软组织出血,未检见舌骨骨折。9.胃内充盈,约300毫升饭粒,无菜渣。根据尸检所见眼结膜点状出血、口腔及咽后壁粘膜出血,颈部损伤和解剖见会厌部及舌根部粘膜出血水肿、肺膜下点状出血等损伤情况分析,死者系钝性暴力作用窒息死亡。

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61026日,刘某3的尿液经现场检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氯胺酮结果呈阴性。

4、受案登记表,证实:200147日,根据区某球的报案,公安机关对区某才被杀案立案侦查。

5、抓获经过,证实:2016102120时,新疆阿克苏市公安局民警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对月月红商店的XX进行身份核实时,发现此人与因涉嫌故意杀人案被佛山市南海分局网上追逃的刘某3(即刘某仙)是同一身份,遂将其抓获归案。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刑二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刑二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实: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杨某4伙同刘国仙(即刘某仙)共同抢劫区某才并致区死亡,后以抢劫罪判处杨某4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报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该院于2006323日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杨某4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7、佛山市南海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证实:南海区看守所于20161026日对刘某3(即刘某仙)进行入所检查,刘无既往病史,无异常。

8、户籍资料、前科资料,证实:刘某仙及其化名XX的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刘某仙1999年户籍档案登记的确为刘某3”,因当时登记户口的人写了字的异体字“”,在户口录入的时候,操作人员误将“”字录为了字,造成刘某3”变成了刘某仙

9、视听资料光盘7张,证实公安机关审讯刘某仙的有关情况。

10、证人区某伟(被害人的儿子)的证言:我父亲区某才在家以出租一些厂房改建的出租屋和铺位为生。200147日中午约1230分,我和父亲在医院探完母亲分手后就没有再见过他。下午4点多我打他的BP机,但打了很多次他都没有复机,到6点多我怀疑他出事了,就回家和潘某东、区某球、区某和等人到处找他,最后在出租屋发现父亲。当时我们打烂出租屋的玻璃窗,发现父亲被一些好像是白色的胶带捆绑手脚、被一条白色的花毛巾塞住嘴、用一张旧棉胎盖住身体,躺睡在房间的地上。后来我们用一条竹竿在窗口处撩开棉胎,发现他身体已经僵硬,且观察到没有呼吸,于是我们便报警了。我父亲遇害当天身上有一台西门子2588黑色手机和一台黑色男装摩托罗拉BP机,还带有现金约2000元。

11、证人区某(被害人的弟弟)的证言:200147日中午一点钟左右我正在我自己的小卖部里面准备吃饭,这时我大哥区某才走到我的小卖部外边叫我,他告诉我有人用传呼机传呼他出来想租他的店铺,还问我有没有两个开摩托车的人来找他。我说没有看见过什么人,我大哥听完后就走到自己店铺那边去了,我也就没有理会他了。大约过了30分钟,我吃完饭后看见我大哥区某才还没有出来,觉得奇怪就来到他的店铺,但店铺的门并没有打开,接着我又走到他店铺下边的出租屋查看,但并没有发现异常的现象。于是我就走回自己的小卖部,一直到傍晚六点钟左右,区某才的儿子区某伟打电话给我问有没有见过区某才,我告诉区某伟只是中午一点钟左右见过,之后就没有见过。大约过了30分钟左右,区某和、区某球、区某恒、区某伟、区某启几人就来到我的小卖部叫我一起来到区某才的店铺和出租屋,并打烂店铺和出租屋窗口的玻璃查看里面的情况,当打烂出租屋的玻璃时,就发现区某才被人用一条白色的胶绳绑住了手脚,用一张烂棉被盖住了上身,我们用一条竹竿伸入出租屋里面推了区某才几下,但区某才已经没有了知觉,我们几个人就马上打电话报案了。

12、证人区某球(被害人的侄子)的证言:该证言反映发现被害人区某才的情况与区某伟的证言基本一致。

13、证人张某(被害人的儿媳)的证言:200147日中午12点钟左右,我家公区某才从官山医院探望完我家婆回到家,他进屋没多久,大约是1245分,我听到他的BP机响,他就用家里的座机复机,我无意中听到他与对方讲电话时提到的几句话,当时区某才是用不纯正的普通话与对方通话的,一开始,区某才讲:“是租屋呀?后来又一句:“是退房,哪里,我1点钟到。讲完电话,他就自己出去了。

14、证人文某(被害人邻居)证言:200147日晚7点许,我听见楼下有人打烂玻璃且有人哭,后听说出租屋里有人被杀了。

15、证人张某妹的证言:我和丈夫孙某租住了区某才的出租屋,我租住出租屋旁边还有一户人租住,他们是两夫妻,只知道他们是四川人。200147日下午2点左右,我外出回到出租屋时,我看见住出租屋的男人站在门口外面,而那女人蹲在门口边,两人面对面,没有说话。我没有理会他们,开门进自己的出租屋后关门上床休息。休息了约十分钟左右,我朦胧间听到外面传来房东(区绍才)同那男人讲话的声音,但讲什么我听不清(声音好似平时讲话的声音)。又过了五分钟,我就听到那旁边的出租屋传来一种十分急促、带有危险性的声音,是一种男人发出的声音,叫了几声,十分大,我听了几声就起床站在门口细心听发生了什么事,听了一阵,我就过去那出租屋的门口站住,仍然有听到那种声音,听了一阵,那声音就停下来了。当时我站在门口,住对面出租屋的姓文的老乡从窗口问我发生什么事,我说不知道。后我去出租屋后面的厕所方便时,我突然听到那种声音又响起来,但声音很小,当时叫了一阵就没有了。我从厕所出来经过那出租屋时没有听见什么声音。到下午四点我起床去厕所,回来时看到那出租屋的铁门已经锁起来。

经辨认照片,张某妹辨认出租屋的女人就是刘某仙

16、证人孙某的证言:我和妻子张某妹租住在区某才的出租屋,h号出租屋租住的是一男一女,男的身高约1.75米,长平头,头发长约2CM,年约27岁。女的身高约1.52米,瓜子面型,年约25岁,中等身材。他们平时很少出门,都在出租屋里面。

17、证人杨某1的证言:200147日下午130分左右,我在出租屋门口帮我妻子马某琼洗头的时候,听到我出租屋附近有唔唔唔哭叫声。那哭声是一个男人的哭叫声,比较小,断断续续的,持续了一分钟左右,等我仔细听的时候,那哭声就没有了,我不清楚那哭声是从何传来的。

18、证人龙某(刘某仙老乡)的证言:刘某3丈夫是秀山县人,她没有男朋友。

19、证人刘某1(刘某仙堂叔)的证言:刘某3200144日来我出租屋找过我后,我就没有再见过刘某3,她丈夫叫杨某生。

20、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最近一次见到刘某3的时候是在20013月份,当时她在何某家吃午饭,屋内还有不认识的一男一女。

21、证人刘某2(刘某仙叔叔)的证言:刘某32000年结婚,丈夫叫杨某生,秀山县人,听说在樵南陶瓷厂工作。

22、证人何某的证言:杨某4是我朋友,他女朋友叫刘某4、刘某3,是四川秀山县人。我听人说2001478日,杨某4和刘某4一起去浙江温州了。

23、证人杨某2(刘某仙老乡)的证言:刘某3有个丈夫在西樵做工,我在2001329日之后就没有见过她了。48日我有打她的BP机,但她没有回复。

24、证人杨某3(杨某4叔叔)的证言:杨某4在西樵一工厂打工,没有结婚,不清楚有没有女朋友。

25、证人李某2(刘某仙户籍地村支部书记)的证言:刘某5的女儿刘某3没有用过刘某仙这个名字。刘某3的派出所登记的是刘某仙,估计是当时登记户口的时候把名字登记错了造成的。

26、同案人杨某4的证言:在20013月,我和女友刘国仙从东莞辞工去到南海西樵镇上金瓯南乡村,由刘国仙向本村的一个老头租住了一间出租屋,在200143日和7日,我们两次商量由刘某3以卖淫为借口引诱房东老头到出租屋来并向他敲诈500元。商量好之后,在47日下午1点多,由刘某3打电话给老头,而我就预先在出租屋附近躲藏好。我等老头进入出租屋约10分钟后,我就突然推开虚掩的出租屋房门冲入内,看见刘某3老头各自上衣已解开,并站在床边紧挨在一起,这时,我故意装出一副很气愤的样子,质问老头为什么要搞我女朋友,老头就向我解释说是刘某3自愿与她发生性关系,并与刘讲好做一次(发生性关系)给刘60元的,而刘某3就故意向我解释是老头要调戏污辱她。这时,我就向老头讲事情已经到这个地步了,问老头应该如何解决(意思是叫老头给一些赔偿费)老头当时可能看出我们的意图,就说我们想敲诈他,我当时一听马上就来气了,便冲到老头面前挥拳向老头颈部打了二三拳,老头还手和我打在一起,我与老头动手打起来时,刘某3就自己走开,并走到门口处将房门的横栓栓上,将门关好。在此过程中,我用双手卡住老头的脖子,用力将他推倒在地上,继续用手卡老头的脖子,老头拼命挣扎并且用手紧抓住我的下阴,我马上松开卡住老头脖子的手,想摆脱老头抓住我下阴的手,但老头力气很大,我一时无法摆脱,这时,刘某3立即走过来,用双手捉住老头另外一只手,然后再用穿着皮鞋的脚朝老头头部踢了一下,老头当即将抓我下阴部的手松开,我见状,又马上挥起拳头用力朝老头的头部打了两三拳,老头马上就昏过去不动了,打斗过程中老头用广州话拼命大声呼喊,但我听不懂。老头昏迷后,我从他身上搜出750元,刘某3从他身上搜出一部黑色外壳的手机和一部BP机。我怕老头醒来对我们不利,就在出租屋内找到一条长约3-4米的白色胶壳电线,用电线将老头的双脚脚腕处绕了三四圈后绑住,随后又将电线拉到老头上身处,用电线将老头的左右手各绕上两圈后打结,最后将双手捆绑在一起放于小腹前,之后我将捆绑好的老头以仰卧的姿势放在出租屋的地板中间。这时我突然听见出租屋外面有人经过和说话的声音,我怕事情败露,于是叫刘某3马上收拾东西准备逃离现场,而我就在窗边观察外面的动静,当刘某3在收拾东西时,她又将床上用作床垫的旧纱线编织的灰色毯子盖住老头。我们趁房外没有人时马上走出出租屋,刘某3将房门锁上后我们就迅速逃离现场了。老头被我打昏后,就一直没有醒过来了。刘某3是我老乡,也是秀山县人,当时我叫她刘某4妹,但是我没有看见过刘某3的身份证,具体叫什么名字我就不清楚。

经辨认照片,杨某4辨认出刘某仙就是20014月在西樵抢劫杀死出租屋房主的刘某3,并指认出作案地点、作案工具。

27、上诉人刘某仙的供述:约在2000年或2001年,我在广东东莞的一间捻丝厂认识了杨某4,后来就和杨某4一起来到佛山南海西樵镇大岗沙基租了一间平房住下,然后我们去找工作,但找了几天都没有找到工作。后来杨某4不知从哪里得知房东有钱,就对我说去抢那个房东,我就劝他不要干这种事情。几天后的一个中午,杨某4叫我打电话骗房东过来我们出租屋,我就用出租屋附近的公用电话打通了房东的电话,并骗他说有事让他过来一下。当时我和杨某4都在房间里,房东来到后刚进入我们出租屋,杨某4就冲过来用拳头使劲朝房东的头部打去,打了几拳,我看见房东的鼻子和嘴都流血了,并且倒在床边的地上,脸朝上拼命地挣扎。当时我很害怕,杨某4喊我把门关上,我就关上门并把门栓住,然后一直站在门后面动也不动。见房东倒地后,杨某4立即坐在房东的身体上压住他不让动,然后伸手在床上拿了一条枕巾塞进房东的嘴里不让说话,接着我不记得杨某4从哪里弄来了绳子,他将房东的手脚全部都捆绑住,之后再用手卡住房东颈部。他一边卡房东颈部,一边伸手到床上拉下被子将房东人盖住,把房东整个人盖住后他就用手捂住房东的鼻和嘴,过几分钟后他见房东动也不动才松开手,在这期间他搜了房东身上的财物,我看见他拿了一台手机和一台BP机。在杨某4杀害房东期间我没有动手,我关上了门后就一直站着。之后杨某4就叫我走了,走时杨某4还把房门关了,然后就拉住我一起逃走。我们在沙基租摩托车去到西樵公共汽车站,搭大巴去浙江温州,当时记得中途转了一次车。在车上他抢房东的BP机和手机一直在响,然后他就从车窗口将BP机和手机扔了。去到温州的时候杨某4带我去到了他的一个朋友的出租屋,我不认识他那个朋友,过了两三天杨某4就对我说他出去找工作,然后就一去不回了,之后我也离开去了一间饭店找了一份洗碗工工作,一个多月后赚够了车费后就去了新疆。到新疆后我找老乡找了一份帮老板种地的工作,因为不敢用真实的姓名,在新疆我自称春英,大约在新疆呆了12年后,我以1500元办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名字叫XX。我在新疆自称春英是因为我杀了人,不敢用真名。刘某4是我在家里的小名,刘某仙是从村里迁走的时候资料弄错了,以为我叫刘某仙

在案发前房东没有单独找过我,房东也没有说过喜欢我,我也没有被房东调戏过。事前我们没有商量用什么方式骗房东,我不记得捆绑房东的绳子从哪里来的。我没有看见他是否用脚踢,我只看见他用拳头打。我没有分到什么财物。

经辨认照片,刘某仙辨认出杨某4是于2000年或者2001年在南海西樵大岗沙基出租屋内杀死出租屋屋主并抢走手机、BP机的人,指认出作案地点。

关于上诉人刘某仙上诉所提,经查:同案人杨某4刘某仙均供述刘某仙和杨某4事前谋划并共同抢劫被害人区某才,两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并有案发地点找到署名刘某3”刘某仙曾用名)的出租屋款收据、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佐证,足以证实刘某仙和杨某4共同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刘某仙事先参与预谋,实施过程中配合杨某4行动,对被害人区某才没有实施致命打击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但该情节原判已认定,并在量刑时已予以了充分考虑。上诉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刘某仙配合杨某4,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仙的上诉意见,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小飞

审判员  黄 麟

审判员  陈永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音洁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