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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蔚故意伤害、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18-09-19 16:22:0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粤刑终279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蔚,男,19931120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化州市。因本案于20141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19日被逮捕。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蔚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于20151218日作出(2015)茂中法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唐某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121120时许,被告人唐某蔚以及李某1、黄某5、廖某1、曾某1、唐某1、周某1等人,在化州市合江镇某网吧上网期间,部分人未经被害人叶某同意,先后三次取叶某的香烟抽,引起叶某不满,双方发生口角。接着,唐某蔚、李某1、廖某1、唐某1、曾某1、周某1、黄某5等人用拳、脚或持水烟筒、凳子、汽水瓶等物品对叶某进行殴打,叶某被打致头部流血后冲出网吧往外跑。唐某蔚、李某1、廖某1、黄某5、曾某1、唐某1、周某1等人继续追上去围殴叶某。经鉴定,叶某损伤程度属重伤。

(二)2012210日至12日间,被告人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李某1、郭某1、莫某2、廖某2时分时合,在化州市平定镇、合江镇、播扬镇等地持刀抢劫作案13起。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221020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李某1、廖某2密谋抢劫。六人驾驶摩托车持开山刀在化州市中垌镇孔化鹤地村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彭某、林某逼停并将彭某砍伤,抢走彭某的钱包一个、现金90元、诺基亚手机一台,及林某的三星手机一台、现金170元,然后逃往石湾街道办方向。

2.201221020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李某1、廖某2驾驶摩托车持开山刀在化州市石湾街道办荷木垌纪念碑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董某1、黄某2逼停并将董某1打伤,抢走董某1的诺基亚N815700XM手机各一台、钱包1个、现金40多元,及黄某2的挎包1个、手机2台、现金400元等物品,然后逃往化州市城区方向。经鉴定,董某1被抢劫的诺基亚N81手机和5700XM手机的核定金额分别为150元和170元。

3.201221022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李某1、廖某2驾驶摩托车持开山刀在化州市丽岗镇化合公路清风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何某和苏某拦停,抢走何某的电信3G白色平板手机1台、现金373元,及苏某的诺基亚6120C手机1台、现金130多元、身份证等物品,然后驾车途经林尘镇、合江镇方向行驶。

4.201221023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李某1驾驶摩托车持开山刀在化州市平定镇翰堂石踏路口,威胁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池某1停车未果后,唐某蔚持刀将池某1打倒在地并抢走其摩托车,然后五人逃往合江镇方向。经鉴定,池某1被抢劫摩托车的核定金额为1900元。

5.20122110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李某1驾驶摩托车持开山刀在化州市合江镇塘坑村委公路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池某2心逼停,袁某1、莫某1持刀下车实施抢劫,唐某蔚用刀打烂池某2心摩托车的后尾箱和花生油桶。五人抢走池某2心现金1900元,诺基亚N82手机1台等物品,然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池某2心被抢N82手机的核定金额为250元。

6.201221220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郭某1、莫某2密谋抢劫。莫某2驾驶摩托车搭唐某蔚与莫某1,袁某1驾驶摩托车搭郭某1与廖某3,在化州市播扬镇播扬加油站附近路段,将驾驶豪爵牌HJ1102女装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王某2逼停后,廖某3和莫某1持开山刀与唐某蔚、郭某1下车实施抢劫,廖某3用脚踢和持刀砍王某2。六人抢走王某2摩托车1辆、手机1台,然后逃往平定镇方向。经鉴定,王某2被抢摩托车的核定金额为5035元。

7.201221220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郭某1、莫某2驾驶摩托车,在化州市播扬镇播平公路谭灯良塘割木机厂附近路段,由莫某2驾车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梁某逼停,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与莫某1上前实施抢劫,廖某3还用刀柄部位殴打梁某。六人抢走梁某现金2800多元和手机1台,然后逃往平定镇方向。

8.201221220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郭某1、莫某2驾驶摩托车持开山刀在化州市平定镇旺竹村委会路口公路路段,用威胁方式意图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魏某逼停,魏某见状弃车逃往路边的住宅楼,廖某3唐某蔚持刀追砍,砍中魏某。魏某逃脱,廖某3遂砍魏某的摩托车几刀泄愤。接着,六人逃往平定镇方向。

9.201221221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郭某1、莫某2驾驶摩托车在化州市平定镇岭下大垭村附近公路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董某2及其妻子逼停后,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与莫某1上前实施抢劫,抢走董某2的爱我牌GN693手机1台、现金600多元,及董某2妻子的现金100多元,然后逃往合江镇方向。经鉴定,董某2被抢手机核定金额为420元。

10.201221221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郭某1、莫某2驾驶摩托车在化州市平定镇翰堂石踏路口公路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黎某和黄某3逼停后,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与莫某1上前实施抢劫,唐某蔚持刀砍黎某的头盔一刀。六人抢走黎某的现金150元及黄某3的现金200多元、诺基亚手机1台,然后逃往合江镇方向。

11.201221221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郭某1、莫某2驾驶摩托车在化州市平定镇翰堂大坡平村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黄某4及其妻子唐某2和三个孩子逼停,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与莫某1上前抢劫。六人抢走黄某4的现金800元及唐某2的现金200元,然后逃往合江镇方向。

12.201221222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郭某1、莫某2在化州市中垌镇榕城中学路口,由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与莫某1、郭某1下车对张某、邱某实施抢劫。六人抢走张某的钱包1个、现金180多元,及邱某的挎包1个、现金900元和手机1台,然后逃往合江镇方向。

13.201221222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郭某1、莫某2驾驶摩托车戴面罩在化州市省道S284线中垌镇扬充新塘面村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李某2及其妻子赵某和孩子逼停,由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与莫某1、郭某1实施抢劫,抢走李某2现金约1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蔚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唐某蔚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在故意伤害、抢劫共同犯罪中,唐某蔚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部分抢劫罪的被害人对唐某蔚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唐某蔚从轻处罚。唐某蔚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上诉人唐某蔚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提出:1.故意伤害犯罪中,唐某蔚是从犯。2.抢劫犯罪中,唐某蔚只参与了一审认定的第1213单抢劫。而且,在同一时间段和地点的抢劫犯罪应计算为一次,一审认定多次抢劫不当。3.唐某蔚的家属在事发之后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4.唐某蔚犯罪后如实供述,且犯案时刚满18周岁。一审量刑过重,请求对唐某蔚改判为较轻的刑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20121120时许,上诉人唐某蔚以及黄某5、李某1(均已判刑)、曾某1、唐某1、廖某1、周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化州市合江镇某网吧上网期间,廖某1等人未经被害人叶某同意多次取叶某的香烟抽,引起叶某不满,双方发生口角。接着,唐某蔚用拳脚,李某1、廖某1、曾某1、周某1、黄某5等人用拳、脚或持水烟筒、凳子、汽水瓶等工具一起殴打叶某。叶某受伤后逃出网吧,唐某蔚、李某1、廖某1、黄某5、曾某1、唐某1、周某1等人追上去继续围殴叶某。随后,唐某蔚、廖某1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叶某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重伤。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案发和立案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合江镇某网吧内一楼大厅,大厅地板上发现有血迹。

3.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化)公(司)鉴(法活)字[2012]4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叶某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重伤。

4.被害人叶某的陈述:2012111日晚上11点多,我和封某在合江镇某网吧上网。期间,有三名男子没经我同意就拿我放在桌上的香烟。我对其中一名男子说:很嚣张!是哪里的?那男子说:我们是合江圩地的。我们发生争吵,另两名男子就围过来,我转身跟他们说:你们是合江的就很了不起吗?他们三人就动手打我,后有很多人从网吧外冲进来打我,其中有人拿网吧的塑料椅子劈,有人拿装可乐的玻璃瓶、竹制水烟筒打,期间,一个人拿装可乐的玻璃瓶打在我的头上,我的头被打出血,头很晕。后我冲出网吧门口,他们继续追打我。我逃到对面街大约冲出50多米处,被他们追上围殴,我边挡边喊边逃。他们停手后,我躲起来,后昏迷过去。清醒时,我已在高州市人民医院治疗。

5.证人封某的证言:2012111日晚上11点多,我和叶某在合江镇某网吧上网,后来三四个青年来到网吧。当时叶某的电脑台上放了一包烟,其中两个男子没问叶某就伸手拿了一支烟,叶某没理会。之后又有一个男子没问叶某就拿烟。叶某忍不住,问:你们想拿了我这包烟抽吗?很嚣张!那个男子回答:是!我们是合江圩地的。说完就用拳头殴打叶某,在门口另外三个男子也冲过来殴打叶某。当时有一个人想拿水烟筒打我,我就冲出网吧。这时,网吧门口十多个男青年听到网吧打架,也冲进来。大约十几秒后,叶某从网吧里冲出来,但是那些男青年还追着叶某不放。叶某逃跑了20多米后,被那帮人追上围住殴打,我便报警。不久,我和派出所的人在附近找叶某期间,叶某自己回到网吧门口,当时他脸色苍白,头部有很多血迹,神智有些不清,身上有多处伤痕,我们就将他送到医院救治。叶某被送到合江医院后,因伤势重,合江医院建议送高州市医院救治,后我们把叶某送到高州市人民医院救治。

6.证人黄某1的证言:我在化州市某网吧从事网管工作,负责网吧的收银等。201211123时许,有2名不认识的穿黄色上衣的男青年到网吧上网。次日凌晨0时许,廖某1、李某1(李某1)、黄某5(黄某5)等人走进网吧,廖某1等人走到一名穿黄色上衣的男青年身旁没经同意就取该男子的香烟抽。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廖某1、李某1、黄某5等人便用拳、脚等打穿黄色上衣的男子身上、头部等部位,在门外的廖某1的多名同伙也冲进网吧对该男子进行殴打。廖某1从网吧内取来一根水烟筒对着黄色上衣男子的头部、身上进行殴打,廖某1的同伙还持网吧内的胶椅殴打黄衣男子。我走过去想将李某1等人拉开,但是李某1和同伙较多,阻止不了他们。黄衣男子在被殴打过程中往网吧外冲,廖某1和同伙就追打出去。

7.证人唐某3的证言:案发当晚,我在某网吧管理电脑主机,期间见到网吧里一个20多岁穿黄色风衣的男青年与李某1、廖某1、黄某5发生争吵并打起来,然后十几个人冲进网吧。其中有一个人拿着一条水烟筒,其他人有些赤手空拳,有些拿着网吧里的凳子,对穿黄色风衣的男子进行殴打。我冲上去阻止,但拦不住。那帮人打了差不多一分钟,被打的男青年喊了一声:停!不要打了!大部分人都停手。这时,一个男子拿了一只装牛奶或可乐的空玻璃瓶向那个穿黄色风衣的男子头部砸去,砸在那个男子的头上,那个男子头部流血,跳上一张电脑台上,有人又用一个玻璃瓶向那个男青年砸去,但没有砸中他,其他人又围上去殴打那个男青年。男青年见势不妙,就向门口冲出去。廖某1、李某1等人继续向门口外追了出去。我仔细看了网吧的录像,当时是李某1动手先拍一下那个黄色风衣的男青年的肩部后那个男青年就转过身来打了一拳廖某1,然后廖某1等人就围住那个男青年殴打。

8.同案人曾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21月一天晚上,我和李某1唐某蔚、唐某1、廖某1、黄某5等人到某网吧玩。李某1、廖某1先后拿了一个不认识的男青年的香烟来抽,黄某5也拿那男青年的烟来抽,男青年很生气,与李某1、黄某5、廖某1争执。李某1、廖某1、黄某5等人围殴男青年。男青年被打后往网吧门口逃走,我们追出去打男青年。男青年跌倒后,李某1唐某蔚、黄某5、廖某1等人再持木棍、水烟筒等工具殴打男青年。殴打一会儿后,我们逃离现场。

曾某1辨认出唐某蔚

9.同案人唐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2112日零时许,我和廖某1、黄某5、李某1、曾某1、周某1唐某蔚等人在合江镇某网吧玩。李某1、廖某1、曾某1等人和一名男子发生争吵。廖某1和男子打起来,李某1大叫:打他!廖某1拿起水烟筒殴打男子。李某1、曾某1等人对男子拳打脚踢。男子招架不住,冲出网吧。李某1、廖某1、曾某1等人继续追打男子。黄某5唐某蔚、周某1等人也加入殴打该男子的行列。该男子被廖某1、黄某5、李某1、曾某1、周某1唐某蔚等人打倒在地,并被继续围着殴打。见状,我就驾驶摩托车在一旁接应他们,后搭载参与殴打那名男子的黄李某3逃离现场。

唐某1辨认出唐某蔚

10.同案犯李某1的供述及指认笔录:2012112日凌晨1时许,我与唐某蔚、廖某1、黄某5、曾某1、周某1亚海宋东晓(实为唐某1)、周某2、李某3、李某4等人到某网吧玩。我见到有一个20多岁的男青年在网吧上网,将一包双喜牌香烟放在电脑桌上。我走过去,没问他就拿了一支香烟来吸。过一会,廖某1没问也拿了一支。又一会,黄某5也拿了一支。那男青年见我们连续拿他的香烟,很生气,说:很嚣张!你是哪里的?黄某5说:我们是合江圩地的。我们就围上去,我先用手推了那男青年右肩部。男青年站起来用拳头打了廖某1的左耳部一拳,廖某1回了一拳。曾某1宋东晓见状也围了过来,宋东晓拿电脑键盘砸他,我也用拳头猛打男青年的背部。唐某蔚、周某1亚海等人也围上来殴打,廖某1和曾某1各拿一条水烟筒对男青年的头部猛打,唐某蔚用拳头打男青年的腹部,黄某5用拳头对男青年头部猛打,周某1亚海对男青年拳打脚踢。后来,我和曾某1各拿一电脑凳猛砸男青年的头部,宋东晓、黄某5等人也从服务台上取了汽水瓶来砸男青年的头部,汽水瓶都砸破了。那青年的头部被打得全是鲜血,冲出网吧往合江圩跑。我们追过去,曾某1用水烟筒打男青年的头部。男青年摔倒在沙堆上,其他人又冲上去对男青年进行殴打。后来,我们逃走了。

李某1指认合江镇某网吧是其伙同唐某蔚等人故意殴打他人的作案现场。

11.同案犯黄某5的供述:2012112日零时许,我和李某1唐某蔚、廖某1宋东晓(实为唐某1)、曾某1、周某1亚海等人到合江镇某网吧玩。我看见廖某1吸香烟,就问廖某1要烟,廖某1说从一个在上网的男青年的台上拿的。之后,我和李某1没有征得对方同意就拿了男青年的烟来抽。男青年站起来骂我和李某1。双方发生争吵。李某1左手一巴掌打男青年右脸,我上前用拳头打男青年头部、背部。唐某蔚宋东晓、曾某1、周某1亚海等人过来参与打男青年。男青年被我们打了一会儿后,就冲出网吧门口往外跑。李某1唐某蔚、廖某1宋东晓、曾某1、周某1亚海等人从网吧拿玻璃汽水瓶、木凳、水烟筒追上男青年,围着男青年打,我也用玻璃汽水瓶打男青年。后男青年头部被打致流血。我们离开时,男青年还躺在地上。

12.上诉人唐某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21月中旬一天晚上,我和李某1、黄某5、廖某1、唐某1、曾某1、周某1亚海等人在化州市合江镇某网吧玩,不知道是李某1、廖某1还是黄某5未经对方同意拿一名男子的香烟抽了,引起对方不满,那名男子与黄某5等人发生口角。李某1、廖某1、黄某5、曾某1、唐某1等人用拳脚和水烟筒、凳子、汽水瓶等物品殴打那名男子,后来那名男子被打得头部流血后直接往网吧外逃跑,我和同伙继续追上去围着那名男子殴打,之后驾驶摩托车逃走。我只是在网吧外用拳脚打了那名男子。

唐某蔚辨认出殴打叶某的黄某5、曾某1、唐某1、廖某1

1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茂中法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黄某5因伙同唐某蔚等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李某1因故意伤害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抢劫犯罪事实

2012210日至12日间,上诉人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李某1、郭某1、莫某2(均已判刑)、廖某2(在逃)时分时合,驾驶车辆在化州市平定镇、合江镇、播扬镇等地沿公路多次持刀抢劫路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21020时许,上诉人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李某1、廖某2密谋沿合江镇至中垌镇公路持刀抢劫他人财物。随后,六人驾驶摩托车持开山刀在化州市中垌镇孔化鹤地村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彭某、林某逼停,抢走彭某的钱包一个、现金90元、诺基亚手机一台,及林某的三星手机一台、现金170元,然后逃往石湾街道办方向。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和立案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化州市省道S284线中垌镇扬充新塘面村路段。

3.被害人彭某的陈述:201221020时许,我开着摩托车搭载林某经过中垌镇孔化鹤地村路段时,有六名骑摩托车的男青年将我们逼停。一名男子手拿约长1米的水果刀,另一名男子拿约0.8米的铁水管围住我们。拿水管的男子下车打了一下我的头,要我和林某把值钱的东西拿出来。最后,他们搜走我一个钱包、现金90元、诺基亚手机一台。这些男子随后驾车往中垌方向走了。

4.被害人林某的陈述:案发当晚,我和我男朋友彭某骑摩托车途经中垌镇孔化鹤地村路段时,一辆摩托车将我们的摩托车逼停,随后又来了二辆摩托车。摩托车共下来六名男子,一名拿铁水管的男子打了彭某的头部一下,一名拿水果刀的男子把刀架在我脖子上,要我和彭某把值钱的东西拿出来,一名男子过来搜我的身。六个男青年中有一个男子戴有口罩,有一个讲中垌口音。我被抢了170元现金和一台三星手机。

5.同案犯廖某3的供述:20122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由唐某蔚提议,我和李某1、莫某1、袁某1、廖某2共六人决定沿合江镇至中垌镇公路抢劫。在中垌镇一加油站附近路段,我们抢劫了驾驶摩托车的一男一女,我和莫某1各持一把开山刀逼停对方,我下车后用开山刀的水管部位打了一下该男子的头部,莫某1、袁某1唐某蔚也下车一起实施抢劫,我们从该男子身上搜到两台手机及200多元现金。

6.同案犯袁某1的供述:当晚8点多钟,我和李某1唐某蔚、廖某3、莫某1等六人在合江镇桥头集合,唐某蔚提议去中垌镇抢劫。我们驾驶摩托车来到中垌镇孔化鹤地村路段,也就是中垌一加油站附近路段抢劫了驾驶一辆摩托车的一男一女,抢得两台手机和现金400多元。廖某3还用开山刀的水管刀柄打了一下那被抢男子的头部。

7.同案犯李某1的供述:案发当晚7时多,唐某蔚打电话叫我去他家,商量一起去抢劫,到了唐某蔚家后,见到廖某2、袁某1、莫某1、廖某3也在。之后,我们六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去抢劫,从合江唐某蔚家出发,沿中垌镇官桥镇化州城区丽岗林尘江湖,再回合江镇沿途抢劫。由我开摩托搭着莫某1唐某蔚,袁某1开车搭着廖某2和廖某3,莫某1和廖某2负责持刀恐吓,廖某3唐某蔚负责搜身。在中垌加油站前面一些的路段,我们见一男子开着铃木摩托车搭着一女子,就抢劫他们。在抢劫的过程中,有人用刀将那男的打伤,但看不清楚是谁打的。我是负责驾车的,此次共抢到现金约260元,诺基亚手机和三星手机各一台。

8.同案犯莫某1的供述:当晚8时多,我和廖某3、廖某2唐某蔚、袁某1、李某1商量去抢劫,廖某3开了一辆摩托车还带了两把开山刀过来。廖某2、廖某3提议从合江出发,往中垌镇官桥镇化州城区丽岗林尘镇江湖沿路抢劫,再回到合江。由李某1开一辆摩托车搭载我和唐某蔚,袁某1开车搭着廖某2和廖某3。我和廖某2负责持刀恐吓,廖某3唐某蔚负责搜身。在中垌加油站前面一些的路段,见一男子开着铃木摩托搭着一女子,我们就抢劫他们。我当时持刀,只看见搜出两部手机。

9.上诉人唐某蔚的供述:2012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0时许,我和廖某3、袁某1、莫某1、李某1、廖某2等人在化州市合江镇一起密谋持刀抢劫,抢劫的路线是合江镇中垌镇官桥镇化州市区丽岗镇林尘镇江湖镇合江镇,一路沿省道S284线和S285线绕一圈。我们六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到化州市中垌镇孔化村委会鹤地村路段,看见一名男子搭着一名女子适合下手,决定抢劫他们。我们驾车将那两名男女逼停,李某1、廖某2坐在摩托车上望风,我、廖某3、莫某1、袁某1四人下车持开山刀抢劫。因那名男子反抗,廖某3用开山刀打了一下那名男子。这次抢到现金200多元和诺基亚手机、三星手机等物品。

(二)201221020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李某1、廖某2驾驶摩托车持开山刀在化州市石湾街道办荷木垌纪念碑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董某1、黄某2逼停并将董某1打伤,抢走董某1的诺基亚N815700XM手机各一台、钱包1个、现金40多元,及黄某2的挎包1个、手机2台、现金400元等物品,然后逃往化州市城区方向。经鉴定,董某1被抢劫的诺基亚N81手机和5700XM手机的核定金额分别为150元和170元。董某1被抢的手机已发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和立案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化州市石湾街道办荷木垌纪念碑。

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表,证实:诺基亚N81核定金额为150元,诺基亚5700XM核定金额为170元。

4.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2012210日晚上8时许,我开摩托车搭载黄某2途径石湾街道办荷木垌开发区时,六名男子分乘两辆摩托车追上我们。一辆摩托车上的男子用铁水管打我的摩托车的时速表,叫我停车,又用水管打我的双手、脖子和后背,将我逼停。拿水管打时速表的男子和另一名男子搜我的身,抢走一个钱包(有三张卡等)、40多元现金、两台手机(一台诺基亚N81、一台诺基亚5700XM)。黄某2被另四名男子围住抢劫,被抢走一个挎包,事后我才知道黄某2被抢走400元现金、一台联想手机等物品。当时对方打到我头部很痛,左手手指被打到皮肤裂开,流了很多血。

5.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2012210日晚上8时许,董某1开摩托车搭载我途径石湾街道办荷木垌开发区时,两辆摩托(上有六名男子)逼近,一男子用水管打我们摩托车的时速表叫董某1停车,并扬起水管打董某1的双手、脖子和后背,我的后背也被打了一下。停车后,对方抢走了我的挎包,又翻我的衣兜抢走一台手机。我没看到董某1被抢的情况,事后才知道他被抢了两台诺基亚手机、90元现金和身份证。董某1的耳朵被对方的水管划伤,双手也被打到皮肤裂开,流了很多血。我被抢的挎包里有400元现金、一台联想手机、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

6.同案犯廖某3的供述:20122月份一天晚上,我与李某1、莫某1、袁某1唐某蔚、廖某2六人,经过官桥镇往石湾街道办将到石湾圩时,看见一男子开摩托车搭着一女子。我们驾车将他们逼停后,我、唐某蔚、莫某1、袁某1下车围住对方。莫某1持开山刀,我持水管刀,说:抢劫。该男子不从。我就用水管刀的水管部位敲打那男子头部,之后对他们进行搜身,共搜到四台手机及大约800元现金。

7.同案犯袁某1的供述:当晚,我们六人经过官桥圩往石湾街道办方向快到石湾圩时,见到一男青年驾驶摩托车搭载一女子。莫某1或是廖某3用水管刀打他们那台摩托车的车头,但他们还不停车,后来逼停了该辆摩托车,有同伙用刀背打那男女的双手和头背部,男青年的手有流血。停车后,我们中有人拿刀威胁对方并搜身,从对方身上搜出两台诺基亚手机、一台联想手机、一台杂牌手机以及现金800元。

8.同案犯李某1的供述:当晚,我们六人去抢劫,我和廖某2负责驾车。这次有人打伤事主,但我因天黑没看清谁持凶器伤人。这次抢到诺基亚N815700XM和联想手机各一台、现金800多元。

9.上诉人唐某蔚的供述:当晚在中垌孔化路段抢劫完后,我们驾车继续往化州市方向行驶,到石湾街道办荷木垌纪念碑路段时,看见一名男子驾驶着摩托车搭着一名女子单独在路上行驶,我们决定实施抢劫。廖某2驾驶摩托车靠近那两名驾车男女,我和廖某3等人持开山刀逼停那名男子,然后和莫某1持开山刀下车实施抢劫。李某1、廖某2坐在摩托车上望风。这次抢到现金几百元、手机数台。

(三)201221022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李某1、廖某2驾驶摩托车持开山刀在化州市丽岗镇化合公路清风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何某和苏某拦停,抢走何某的电信3G白色平板手机1台、现金373元,及苏某的诺基亚6120C手机1台、现金130多元、身份证等物品,然后驾车朝林尘镇、合江镇方向继续抢劫。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和立案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化州市丽岗镇化合公路清风路段。

3.被害人何某的陈述:2012210日晚上10时许,我开摩托车搭着女朋友苏某行至丽岗镇化合公路清风垌路口。六名男子驾驶两辆摩托车将我们拦停,其中四名男子分别手持两根铁水管、一把开山刀、一把西瓜刀。这些男子中有人拔出我的车钥匙丢掉,还有一名男子拿水管和开山刀顶着我,要我们拿出财物。最终,这些男子抢走我一台电信3G白色平板手机、一个钱包(里面有现金373元、身份证和几张银行卡),抢走苏某一个黑色诺基亚6120C平板手机、一个挎包(里面有现金130多元,身份证、几张银行卡)。

4.被害人苏某的陈述,所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何某的陈述一致。

5.同案犯廖某3的供述:当晚,我与李某1、莫某1、袁某1唐某蔚、廖某2六人在丽岗镇路段,看见一男子驾驶摩托车搭着一女子。我们先逼停该车,除开车的两个外,我与另三个同伙持开山刀围住那一男一女,强行抢走他们身上的两台手机、400多元后离开。当晚,我分了300多元。

6.同案犯袁某1的供述:当晚,我们在丽岗镇见到一男子驾驶摩托车搭着一女子,便开车去截停对方,把对方摩托车钥匙拔出来丢掉。之后,我们用刀顶着对方,威胁对方把所有财物拿出来,拿走对方的挎包、钱包,里面有500多元、一台电信3G白色手机、一台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等财物。作案后,我们回到合江分赃,平均每人分得400元左右,我分得一台诺基亚5700手机。

7.同案犯李某1的供述:当晚,我们六人途经丽岗镇化合公路清风垌路段时,发现一男一女。我和袁某1驾车,其他四人持开山刀下车实施抢劫。事主比较配合,没有伤人,抢到白色平板手机和黑色诺基亚手机各一台、现金400元。当晚,每人分得200多元,我分得一台诺基亚N81手机。

8.同案犯莫某1的供述:当晚,经过丽岗圩后,我们六人抢劫一对开着摩托的中年男女。先由李某1和廖某2开车截停对方,然后我和袁某1下车持刀恐吓事主。对方没有反抗,廖某3唐某蔚就上前搜身。我只看见搜到两部手机,现金多少不清楚。后我们继续往林尘方向寻找抢劫对象。当晚,我分了200元。

9.上诉人唐某蔚的供述:当晚,我们从化州市城区回到丽岗镇清风路口路段时又对一名路过的男子实施抢劫,抢到了手机和现金。

(四)201221023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李某1驾驶摩托车持开山刀在化州市平定镇翰堂石踏路口,威胁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池某1停车未果后,唐某蔚持刀将池某1打倒在地并抢走其摩托车,然后五人逃往合江镇方向。经鉴定,池某1被抢劫的摩托车的核定金额为19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和立案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化州市平定镇翰堂石踏路口。

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摩托车核定金额为1900元。

4.被害人池某1的陈述:201221023时,我驾驶摩托车至平定镇翰堂石踏路口前公路路段,数名男子驾驶两辆摩托车从后追上我,对方摩托车上的一名男子拿出一条黑色棒状物品架在我颈部说抢劫。我加速逃跑不成,被他们打到背部,摩托车倒在地上。我爬起来后,见到三四名男子拿棒状物向我冲来,我就跳进旁边的竹林逃跑了。一会,我回到被抢地点,发现摩托车已被那帮人开走了。我被抢的是一辆红色火鸟牌HN125摩托车,车牌:粤J×××72,车主是伍某。

5.同案犯廖某3的供述:案发当晚,我们在丽岗抢完后分了赃,廖某2下车回家,我和唐某蔚、袁某1、莫某1、李某1五人继续抢劫。我们五人驾车来到化州市平定镇翰堂路段,看见一名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正在行驶,我们决定抢劫。我们驾驶摩托车想逼停该男子,但该男子不肯停车。不知谁用开山刀打中该男子,该男子驾驶的摩托车倒在地上,该男子随后往路边的树丛逃跑了。唐某蔚上前扶起该男子的摩托车,我们一起返回合江镇。后我们回合江镇九仕坡小学的操场分赃,每人分得300元,抢到的摩托由唐某蔚开走。

6.同案犯袁某1的供述,所供内容与廖某3的供述基本一致。

7.同案犯李某1的供述:当晚,我们在翰堂石踏村附近,看见一个三十几岁的男子驾驶一辆男装125摩托车迎面向合江方向开来。我和唐某蔚调转车头追上。廖某3的车首先靠近该男子,莫某1喊:停车,该男子受惊吓后连人带车跌倒在路边。袁某1正准备下车持刀恐吓事主,该男子突然窜进路边的竹林里,我们就抢走他的摩托车。

8.同案犯莫某1的供述:案发当晚,我们在丽岗抢完后分了赃,廖某2下车回家,我和唐某蔚、袁某1、廖某3、李某1五人继续抢劫。在翰堂石踏村附近,我们决定抢劫的男子不肯停车,李某1用前轮顶他的后轮,该男子的摩托就倒在路边,该男子窜进路边的树林里逃跑了。唐某蔚开走该男子的摩托。

(五)20122110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李某1驾驶摩托车持开山刀在化州市合江镇塘坑村委公路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池某2心逼停,袁某1、莫某1持刀下车实施抢劫,唐某蔚用刀打烂池某2心摩托车的后尾箱和花生油桶。五人抢走池某2心现金1900元,诺基亚N82手机1台(鉴定价格为250元,已发还)等物品,然后驾车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和立案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化州市合江镇塘坑村委路段的公路上。

3.《化州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抢的诺基亚N82手机一部已发还池某2心。

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证明:池某2心被抢的诺基亚N82手机估价250元。

5.被害人池某2心的陈述:2012211日凌晨0点许,我驾驶一辆女装摩托搭载我女儿到合江塘坑下村路段时,遇有两辆摩托,后座各坐三名男子。其中一男子用木棍对着我叫我停车,我停车后,从对方车上下来三名男子搜我和我女儿的身,我被抢走一部诺基亚N82手机、现金1900元、驾驶证、行驶证和身份证各一本。这些男子还打烂我的车尾箱,车尾装的花生油灌也被他们打烂。

6.同案犯廖某3的供述:案发当晚,我与李某1唐某蔚、莫某1、袁某1五人到合江镇塘坑路段时,见一中年男子开摩托搭着一小女孩。我们驾车逼停对方后,袁某1、莫某1各持一把开山刀上前对该男子实施抢劫,抢到手机和现金后,他们两人还打烂该男子摩托车的尾箱。

7.同案犯袁某1的供述:我们抢了一辆摩托车后,继续往合江方向沿路寻找目标,后在塘坑路段发现一个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一个小女孩。于是,我们持刀逼停该男子,我和莫某1持刀过去搜身,从那人身上抢到一台诺基亚手机、现金约2000元,当时唐某蔚用刀打烂事主摩托的后尾箱和花生油罐。

8.同案犯李某1的供述:我们五人在塘坑路段见一中年男子驾驶摩托车搭着他的女儿,袁某1和莫某1持刀过去搜身,从那人身上抢到一台诺基亚N82手机、现金约1900多元。当时唐某蔚用刀打烂事主摩托的后尾箱和花生油罐。

9.同案犯莫某1的供述:案发当晚,我们在塘坑路段见到一中年男子搭着一个小女孩,我和袁某1下车持刀恐吓事主,抢走那名男子一个钱包和一台诺基亚N82手机。

10.上诉人唐某蔚的供述:当晚我们在塘坑岭下村公路路段看见一男子驾驶摩托车搭一女子在公路上行驶,决定实施抢劫。我和李某1等人驾车逼停该男子。袁某1、莫某1持开山刀下车抢到现金近2000元、诺基亚手机等。

(六)201221220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郭某1、莫某2密谋抢劫。莫某2驾驶摩托车搭唐某蔚与莫某1,袁某1驾驶摩托车搭郭某1与廖某3,在化州市播扬镇播扬加油站附近路段,将驾驶豪爵牌HJ1102D女装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王某2逼停后,廖某3和莫某1持开山刀与唐某蔚、郭某1下车实施抢劫,廖某3用脚踢和持刀砍王某2。六人抢走王某2摩托车1辆、手机1台,然后逃往平定镇方向。经鉴定,王某2被抢摩托车的核定金额为5035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和立案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化州市播扬镇播扬加油站往化州方向约200米处。

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表》,证实:涉案摩托车核定金额为人民币5035元。

4.购车发票,证实涉案摩托车购车价格为4800元。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被抢的摩托车是我买的,是一辆豪爵牌HJ1102D型号黑色女装摩托车。

6.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201221220许,我驾驶摩托车经过播扬圩加油站后,有三辆摩托车追上来。其中一辆将我拦停,这辆车上坐着三个青年,坐在后面的一个手持一把长约1米的带有锯齿的刀指着我。这两辆摩托车上的男青年下车后,有一个男青年也手持一把刀,朝我的摩托车坐垫砍了一刀,说叫你还跑。跟着,有人搜走我的手机,一男子踢了我臀部一脚,还有一男子持刀划伤我的臀部。我被抢走一辆豪爵牌110C蓝色女装摩托车和一台中兴牌U200型号手机。

7.同案犯廖某3的供述:20122月份的一天,我与袁某1、郭某1、莫某1、莫某2唐某蔚聚在一起,唐某蔚提议出去抢劫,我们六人在化州市播扬镇一加油站旁路段抢劫一男子驾驶一辆很新的女装摩托车。那晚,袁某1驾驶摩托车搭着我和郭某1追上那男子后,我持开山刀恐吓该男子并叫其停车。停车后,我和莫某1拿着刀与唐某蔚、郭某1下车围住该男子。唐某蔚搜出一台手机,袁某1发动该男子的摩托,我踢了那男子背部一脚,并持刀对着该男子砍了一刀,不知道砍中哪里。之后,袁某1驾驶抢到的摩托车离开。

8.同案犯袁某1的供述:20122月份的一天,我与廖某3、郭某1、莫某1、莫某2唐某蔚聚在一起去抢劫。在播扬镇一加油站抢劫那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时,由唐某蔚搜身,搜出一台中兴牌手机。廖某3踢了一脚该男子的背部,并用开山刀划伤该男子的臀部。

9.同案犯郭某1的供述:案发当晚,我们在化州市播扬镇加油站旁边抢劫一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的男子。当时该男子驾驶一辆新的女装摩托车与我们迎面过来,我们就调头追上将该男子逼停。我与廖某3、袁某1唐某蔚光头仔(莫某1)下车,围着该男子实施抢劫,另一个同伙则坐在车上望风。唐某蔚和廖某3搜完身后,袁某1驾驶该男子的摩托车先开回合江镇,我们在路上沿途继续抢劫。抢劫中,该男子不肯配合,廖某3持刀对着该男子挥砍了一刀,我没留意是否砍中对方。

10.同案犯莫某1的供述:2012212日晚8时许,廖某3打电话给我要到苏某家集合,准备去抢劫。我和郭某1、廖某3、袁某1唐某蔚、莫某2汇合后,决定从播扬圩播扬花心平定岭下平定圩平定翰堂合江新圩合江中垌榕城中学旁沿路抢劫。我们在播扬加油站附近,抢劫一名驾驶无牌新女装摩托车的男子。截停后,我与廖某3持刀恐吓该男子,唐某蔚搜身,从男子身上搜出一台杂牌手机,袁某1开走该男子的摩托车。

11.同案犯莫某2的供述:当晚,我们汇合后去抢劫。在播扬加油站旁,我们抢劫了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当时我坐在摩托车上望风。我见到廖某3踢一脚该男子,踢到什么部位没看清楚。后袁某1开走该男子的摩托。

12.上诉人唐某蔚的供述:2012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廖某3、袁某1、莫某1、郭某1、莫某2等人在播扬镇加油站附近路段抢劫到一辆摩托车。

(七)201221220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郭某1、莫某2驾驶摩托车,在化州市播扬镇播平公路谭灯良塘割木机厂附近路段,由莫某2驾车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梁某逼停,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与莫某1上前实施抢劫,廖某3还用刀柄部位殴打梁某。六人抢走梁某现金2800多元和手机1台,然后逃往平定镇方向。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和立案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化州市播扬镇播平公路谭灯良塘割木机厂附近路段。

3.被害人梁某的陈述:2012221日晚上8点多,我驾驶摩托车经过播扬镇谭灯良塘村割木厂附近路段时,遇到三辆摩托车,车上各坐着两名男子。其中有一男子手持一把长约1米的水果刀,和两个男子各持一根长约四五十厘米的棍子,他们叫我拿钱出来。我不愿意,一些男青年便开始搜身,抢走我现金2800多元及手机一部。期间,手持棍子的男青年用棍猛打我的背部、右手,还用脚踢我的背部。

4.同案犯廖某3的供述:我与袁某1、郭某1、莫某1、莫某2唐某蔚六人抢劫完播扬镇加油站一男子后,逃到播扬圩附近一道路,莫某2开车截停一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我和唐某蔚持开山刀下车,和莫某1一起围着该男子。我对该男子进行搜身,从他身上搜到两千多元及一台手机。因该男子反抗,我就持自制水管刀用水管部位对着该男子的背部和手敲了几下。

5.同案犯袁某1的供述:我们六人抢劫完播扬镇加油站一男子后,逃到播扬圩附近一道路,由莫某2开车截停一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下车,和莫某1一起围着该男子。廖某3对该男子进行搜身,搜到两千多元及一台手机,廖某3还持自制水管刀打该男子。

6.同案犯郭某1的供述:当晚,我们六人逼近那男子后,唐某蔚持着开山刀威胁男子停车,廖某3唐某蔚持着开山刀与莫某1下车围着男子实施抢劫,我和袁某1和莫某2坐在车上望风。

7.同案犯莫某1的供述:在离播扬圩不远的地方,我们抢劫一名40多岁的开男装摩托车的男子。我们驾车追上该男子后,廖某3唐某蔚持刀恐吓逼停该男子。我们从他身上搜走数百元及一台杂牌手机,没抢摩托车。

8.同案犯莫某2的供述:我们在加油站抢了一辆摩托车后,逃到播扬圩附近一道路时,抢劫了一名驾驶摩托车的中年男子。我和郭某1驾车逼近该男子,唐某蔚和廖某3各持开山刀恐吓他停车。逼停后,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下车与莫某1围着该男子。我和郭某1、袁某1望风。廖某3搜该男子的身,搜到现金和一台手机,因该男子反抗,廖某3持开山刀向男子摩托车砍了一刀。

(八)201221220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郭某1、莫某2驾驶摩托车持开山刀在化州市平定镇旺竹村委会路口公路路段,意图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魏某逼停抢劫,魏某见状弃车逃往路边的住宅楼,廖某3唐某蔚持刀追砍,砍中魏某。后魏某逃脱。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和立案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化州市平定镇旺竹村委会路口公路路段。

3.被害人魏某的陈述:2012212日晚上8时许,我驾驶一辆绿色70C嘉陵摩托车行至旺竹村委会路口时,遇到三辆摩托车,车上约有八九人。其中一男青年用一根长约60公分的黑色棒拦在车前说:抢劫。我马上丢开摩托跑向路边的农户家。对方有几个人追我,不断地用木棒(或是铁水管)打我,打伤我的右手小臂、右肩处、背部、右盆骨等部位,还有一个人用刀砍伤我的右脸,当时被砍到鲜血直流。当我冲进农户家门口时,对方不再追来。最后,他们没抢走我倒在地上的摩托车,往平定方向逃走了。

4.同案犯廖某3的供述:我与袁某1、郭某1、莫某1、莫某2唐某蔚六人到平定镇,抢劫一名带着头盔驾驶着一辆绿色嘉陵摩托的男子。当时,莫某2搭我与唐某蔚追上该男子,我持刀威胁,该男子停下了车。这时,袁某1与郭某1驾驶的摩托也围着该男子。该男子见状,丢开摩托车往路边逃跑。我用开山刀水管部位在后面追打该男子,忘记打中了哪个部位。唐某蔚也持刀追打那男子。该男子往不远的民宅逃去,我们追不上就停止追赶。后,我们看见该男子摩托车很旧,不想要,只是砍了摩托车几刀。

5.同案犯袁某1的供述:当晚与廖某3、郭某1、莫某1、莫某2唐某蔚共六人抢劫该男子时,廖某3唐某蔚分别持开山刀追过去,并用刀背打到男子,但不知道打到什么部位。因为被抢男子的车太旧,我们没有要。

6.同案犯郭某1的供述:当晚与廖某3、袁某1、莫某1、莫某2唐某蔚共六人抢劫该男子时,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下车追赶改男子并挥砍,没有抢到什么财物。

7.同案犯莫某1的供述:当晚,我们六人在旺竹路段时,对面开来一个戴着头盔的男子。莫某2驾车追上那摩托车后,从左边逼那摩托车,廖某3唐某蔚扬刀恐吓那人。那人被迫停车并跳下车,冲向一农户家中。

8.同案犯莫某2的供述:我与廖某3、袁某1、郭某1、莫某1唐某蔚六人到平定镇,抢劫一名带着头盔驾驶着一辆绿色嘉陵摩托的男子。当晚,我们为了拦截该男子,廖某3唐某蔚持着开山刀砍过去,但我没看清砍到哪里。

(九)201221221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郭某1、莫某2驾驶摩托车在化州市平定镇岭下大垭村附近公路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董某2及其妻子逼停后,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与莫某1上前实施抢劫,抢走董某2的爱我牌GN693手机1台、现金600多元、董某2妻子的现金100多元,然后逃往合江镇方向。经鉴定,董某2被抢手机的核定金额为42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和立案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化州市平定镇旺竹村委会路口公路路段。

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爱我牌GN693(加强版)手机一台,核定金额为420元。

4.被害人董某2的陈述:2012212日晚上9时许,我开一辆灰色助力车搭着妻子行至平定镇岭下大垭村附近公路拐弯处时,遇上三辆摩托车,车上有五、六个男子,这些男子想拦停我。一辆摩托上的男子拿着一把长五、六十公分的刀朝我砍,砍到我的助力车车头,喊抢劫。我担心受伤,就讲愿意给钱。那些男子没有再砍,其中两名男子过来搜身,从我身上搜走一台爱我牌GN693加强版直板手机和现金600元;在我妻子身上搜走现金100元。然后,那些男子驾车朝平定圩方向走了。

5.同案犯廖某3的供述:我与袁某1、郭某1、莫某1、莫某2唐某蔚六人继续往平定镇方向行驶继续沿路抢劫。途中,见到一中年男子驾车搭着一中年妇女,莫某2驾车追上该摩托后,我与唐某蔚持开山刀威胁该男子停车,因该男子没停下,唐某蔚用开山刀砍了一刀该男子摩托车的车头。该男子停下来后,我和唐某蔚持开山刀与莫某1上前围住他们,并对他们进行搜身,搜到手机一台及现金600多元。

6.同案犯袁某1的供述:我与廖某3、郭某1、莫某1、莫某2唐某蔚六人继续往平定镇方向行驶继续沿路抢劫。途中,见到一中年男子驾车搭着一中年妇女,莫某2驾车追上该摩托后,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威胁该男子停车,唐某蔚用开山刀砍了一刀该男子摩托车的车头。该男子停下来后,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与莫某1上前围住他们,并对他们进行搜身,从男子身上搜到一台手机和现金600多元,从女子身上搜到100多元。

7.同案犯郭某1的供述:我与袁某1、廖某3光头仔(莫某1)、莫某2唐某蔚六人继续往平定镇方向行驶继续沿路抢劫。途中,见到一中年男子驾车搭着一中年妇女,莫某2驾车追上该摩托后,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威胁该男子停车。因被抢男子不肯停车,唐某蔚持开山刀砍了对方的摩托车,对方才停下车。接着,廖某3唐某蔚、莫某1下车实施抢劫,我、袁某1及莫某2在望风。

8.同案犯莫某1的供述:在平定镇下双路段,我们见到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驾车搭着一名三十多岁的妇女。我们驾车追上那车,廖某3唐某蔚扬刀恐吓他们。那男人被迫停下车,我们跳下车,廖某3拿刀恐吓。那男人害怕,从身上拿出几百元,唐某蔚还抢了一台手机。

9.同案犯莫某2的供述:我与袁某1、郭某1、莫某1、廖某3唐某蔚共六人继续往平定镇方向行驶继续沿路抢劫。途中抢劫了一中年男子和一中年妇女。莫某2驾车追上那两人的摩托后,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威胁该男子停车,因该男子还没停下,唐某蔚用开山刀砍了一刀该男子摩托车的车头。该男子停车后,唐某蔚、廖某3等对被抢男女搜身,搜出一台手机及500多元。

(十)201221221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郭某1、莫某2驾驶摩托车在化州市平定镇翰堂石踏路口公路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黎某和黄某3逼停后,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与莫某1上前实施抢劫,唐某蔚持刀砍中黎某的头盔一刀。六人抢走黎某的现金150元及黄某3的现金200多元、诺基亚手机1台,然后逃往合江镇方向。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和立案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化州市平定镇翰堂石踏路口公路路段。

3.被害人黎某的陈述:2012212日晚上21时左右,我搭着一名外省妇女行至平定镇石踏路口附近时,有几辆摩托追了上来。其中有戴面罩的男子用铁水管打了我车头一棒要我停车,其他两辆也靠近,将我们围住。我停下后,其中持刀的人对我戴头盔的头顶砍了一刀(只是砍烂了头盔)。之后,他们对我们说拿钱出来。一名男子过来,搜走我的钱包(有现金150元),而那名外省妇女吓得忙说:不要打,我给你钱!拿出身上700多元给了那些男子。

4.被害人黄某3的陈述:案发当晚9时许,我搭乘一个摩托车佬的摩托车经过翰堂石踏路口时,有几辆摩托车追上我们,一人用刀砍摩托车佬的头盔,要我们停车。对方有三辆摩托车,约六七个青年男子。我知道是抢劫,就说不要伤人,给了他们700余元,一男子还搜我的身,抢走我的手机。

5.同案犯廖某3的供述:我与袁某1、郭某1、莫某1、莫某2唐某蔚六人途经平定镇往合江镇的方向行驶不远处,看见一名戴着头盔的男子驾驶摩托车搭着一妇女。我们追上该车,唐某蔚持刀砍了一刀该男子摩托车的车头,并威胁其停下车。我与唐某蔚、莫某1下车围着他们。唐某蔚持刀向男子的头盔砍了一刀,我从那名男子身上搜到100多元,唐某蔚对该女子搜身,搜出200多元及一台手机。被抢女子讲普通话。

6.同案犯袁某1的供述,所供内容与廖某3供述基本一致。

7.同案犯莫某2的供述:我与廖某3、袁某1、郭某1、莫某1唐某蔚六人途经平定镇往合江镇的方向行驶不远处,看见一名戴着头盔的男子驾驶摩托车搭着一妇女。我们追上该车,唐某蔚持刀砍了一刀该男子摩托车的车头,并威胁其停下车。廖某3唐某蔚、莫某1下车围着他们。唐某蔚持刀向男子的头盔砍了一刀,廖某3对男子进行搜身,搜到100多元,唐某蔚对该女子搜身,搜出200多元及一台手机。被抢女子讲普通话。当晚抢劫时,我、郭某1和袁某1在摩托上望风。

8.同案犯郭某1的供述:我与袁某1、廖某3、莫某1光头仔)、莫某2唐某蔚六人途经平定镇往合江镇的方向行驶时,看见一名戴着头盔的男子驾驶摩托车搭着一名妇女。我们追上该车,唐某蔚持开山刀对男子打了几下,逼对方停车。我、袁某1及莫某2坐在摩托上望风,廖某3唐某蔚、莫某1下车实施抢劫。被抢女子讲普通话。

9.同案犯莫某1的供述:当晚,我们六人在平定镇石踏路路段,看见一名男子戴头盔搭着一名妇女。廖某3唐某蔚扬刀恐吓那两人,唐某蔚从女子身上搜出300多元及一台白色诺基亚手机,不清楚廖某3从男子身上搜出什么。

(十一)201221221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郭某1、莫某2驾驶摩托车在化州市平定镇翰堂大坡平村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黄某4及其妻子唐某2和三个孩子逼停,由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与莫某1上前抢劫。六人抢走黄某4现金800元及唐某2现金200元,然后逃往合江镇方向。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和立案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化州市平定镇翰堂石踏路口公路路段。

3.被害人黄某4的陈述:2012212日晚上21时许,我开摩托车搭着妻子、三个孩子行至平定镇翰堂大坡平村出路坡底处,三辆摩托车追上我们,一台摩托车开车撞我的车头,另外两辆把我逼到路边。对方车上有六七名男子,大喊要我停车并拿钱来。我知道遇到抢劫,怕家人遭到伤害,拿出钱包交给那些男子。钱包里有两张身份证、两张银行卡、现金800元。对方男子还在我妻子手袋中搜出200元。我只见到一个人拿一条水管。

4.同案犯廖某3的供述:我们六人在上次抢劫地点不远处,见到一男子搭着一名女子及三个小孩子。莫某2、袁某1、郭某1调转车头追赶,但该男子不肯停车,莫某2用摩托车撞该男子的摩托车。对方停车后,我与唐某蔚持开山刀和莫某1围着他们。该男子害怕,将身上的钱包(300元)和红包(500元)交给莫某1,同行的女子也交出手袋,里面有200多元。

5.同案犯郭某1的供述:我们六人在上次抢劫地点不远处,见到一男子搭着一名女子及三个小孩子。我和莫某2、袁某1调转车头追赶,但该男子不肯停车,莫某2用摩托车撞该男子的摩托车。将该男子的摩托车逼停后,廖某3唐某蔚、莫某1下车对他们实施抢劫,我们另外三人在车上望风。该男子从口袋中拿出所有现金交给莫某1

6.同案犯莫某2的供述:案发当晚,我们六人见到一男子搭着一女子和三个小孩。逼停对方摩托车后,我和郭某1、袁某1在车上望风,该男子将钱包、红包交给唐某蔚唐某蔚交给莫某1,那名女子也从手袋了拿出几百元交给莫某1

7.同案犯莫某1的供述:案发当晚,我们在平定镇翰堂路路口,见一男子搭着二名小孩。逼停那男子的摩托车后,我想搜男子的身,对方主动拿一个钱包(里面约有300元)、一个红色封包(里面有700元)出来给我。

(十二)201221222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郭某1、莫某2在化州市中垌镇榕城中学路口,由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与莫某1、郭某1下车对被害人张某、邱某实施抢劫。六人抢走张某的钱包1个、现金180多元,及邱某的挎包1个、现金900元和手机1台,然后逃往合江镇方向。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和立案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化州市中垌镇榕城中学路口。

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221222时许,我和女友邱某从中垌榕城中学走出来,刚走到榕城中学路口时,遇见两辆摩托车,车上坐有六个男青年。其中有四个男青年手持两把长约50厘米的水果刀和一根长约50厘米的水管,从车上冲下来,指着我们二人,威胁我们交出身上值钱的东西,我们不敢反抗。那些人抢走我的钱包、邱某的挎包就驾车往合江方向跑了。我被抢的钱包里有现金180多元。

4.被害人邱某的陈述:201221222时许,我和男友张某从中垌榕城中学走出来,刚走到榕城中学路口时,遇见两辆摩托车,车上坐有六个男青年。其中有四个男青年手持两把长约50厘米的水果刀和一根长约50厘米的水管,从车上冲下来,指着我们二人,威胁我们交出身上值钱的东西,我们不敢反抗。两名男子抢走我的挎包,另二名男子搜张某的身,抢走张某的钱包。然后,这些男子就驾车往合江方向跑了。我挎包内有900元现金、索爱W810C型号手机一台,约值300元。

5.同案犯廖某3的供述:案发当晚,我、唐某蔚、袁某1、莫某1、郭某1、莫某2等六人在到中垌镇圩一桥头处,抢劫站在路边的一男一女。当时,我和唐某蔚持开山刀顶着该男女,莫某1与郭某1也下车一起围着他们,他们不敢反抗。我抢了女子的手提包,郭某1抢女子的手机,莫某1对男子搜身抢到一个钱包。共抢到现金约600元,手机交给郭某1使用。

6.同案犯袁某1的供述:案发当晚,我、唐某蔚、廖某3、莫某1、郭某1、莫某2等六人在到中垌镇圩一桥头处,抢劫站在路边的一男一女。当时,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顶着该男女,莫某1与郭某1也下车一起围着他们,他们不敢反抗。廖某3抢女子的手提包,里面有900元和一台索爱手机。莫某1搜到男子的钱包。

7.同案犯莫某2的供述:抢了一男一女及三名小孩后,我们经过合江时,将在播扬镇抢到的摩托车藏在唐某蔚家,乘坐两辆摩托车继续抢劫。案发当晚,我、唐某蔚、袁某1、莫某1、郭某1、廖某3等六人在到中垌镇圩一桥头处,抢劫站在路边的一男一女。当时,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顶着该男女,莫某1与郭某1也下车一起围着他们抢劫,他们不敢反抗。我和袁某1在车上望风。

8.同案犯郭某1的供述:案发当晚,我、唐某蔚、袁某1、莫某1、廖某3、莫某2等六人在到中垌镇圩一桥头处,抢劫站在路边的一男一女。当时,他们不敢反抗。袁某1唐某蔚的朋友在车上望风。我与廖某3抢到女子的手提包及物品,莫某1唐某蔚对男子实施抢劫。

9.同案犯莫某1的供述:案发当晚,我们六人在中垌榕城中学门口旁边的桥上抢劫了一男一女。袁某1、廖某3持刀恐吓,廖某3抢过女子的包,里面有现金300多元和一台手机。我与袁某1搜男子的身,搜到一个黑色钱包,里面有180元。

(十三)201221222时许,唐某蔚伙同廖某3、袁某1、莫某1、郭某1、莫某2驾驶摩托车戴面罩在化州市省道S284线中垌镇扬充新塘面村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李某2及其妻子赵某和孩子逼停,由廖某3唐某蔚持开山刀与莫某1、郭某1实施抢劫,抢走李某2现金约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和立案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化州市中垌镇扬充新塘面村路段。

3.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201221222时许,我开摩托车搭着妻子赵某、孩子到中垌镇扬充塘面路段时,两辆无牌摩托车开到我面前,叫我停车。我停车后,五名男青年手拿长约1米的水果刀和约长1米的铁水管来到我面前。其中一个男子用铁水管砸我的摩托车车头,大声吆喝:把身上值钱的东西拿出来!又把水果刀架在我脖子处,有人过来搜身。他们搜完我和赵某值钱的东西后,迅速往中垌方向跑了。我被抢了约1000元,抢钱的男子中有四个戴面罩。

4.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其内容与李某2的陈述基本一致,称其未被那些男子劫走财物。

5.同案犯廖某3的供述:案发当晚,在中垌镇至合江镇不远的一段路,我们抢劫了一个中年男子搭着一名女子和一个小孩子,这次我们戴了面罩。我与唐某蔚持刀威胁该男子停下车。然后,唐某蔚持水管刀打了一下那男子的摩托车头。我与莫某1下车围住他们,从他们身上搜到现金几百元。回合江镇后,我们清点抢到的财物,共抢到一辆摩托车、3000多元现金,四、五台手机。我分到500多元。

6.同案犯莫某2的供述:案发当晚,在中垌镇至合江镇不远的一段路,我们抢劫了一个中年男子搭着一名女子和一个小孩子,这次我们戴了面罩。我与袁某1分别驾车追上该男子驾驶的摩托车,廖某3唐某蔚持刀威胁该男子停下车。然后,唐某蔚持水管刀打了一下那男子的摩托车头。我和袁某1在摩托车上等,其他人就去抢劫,从那一男一女身上搜出几百元。这次共抢到四五台手机、一辆女装摩托车、现金3000多元。我分到400多元。

7.同案犯袁某1的供述:案发当晚,在中垌镇至合江镇不远的一段路,我们抢劫了一个中年男子搭着一名女子和一个小孩子,这次我们戴了面罩。我们逼停那男子的摩托车后,唐某蔚持水管刀打了一下那男子的摩托车头,将那男子拿钱出来。有人拿刀架在那男女的颈上,搜那男女的身,从男子身上搜到1000多元,女子身上没搜到什么财物。当天共抢到现金大约4000多元。

8.同案犯郭某1的供述:案发当晚,在中垌镇至合江镇不远的一段路,我们抢劫了一个中年男子搭着一名女子和一个小孩子。当晚我们共抢到一辆摩托车、现金3000多元,还有几台手机。摩托由我开去销售,但后来被偷了。现金平分,每人分到五六百元。

9.同案犯莫某1的供述:当晚,我们在中垌镇扬充路段时,郭某1三人已拦停一辆男装摩托车,摩托上有一男一妇女和一个小孩。廖某3、袁某1搜身,不清楚搜到什么物品。

全案事实,还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化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诺基亚N81手机照片签认记录,证实:经李某1辨认,确认该手机是其伙同廖某3、莫某1、袁某1唐某蔚等人在石湾镇抢的。唐某蔚亦确认属实。

2.《化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诺基亚5700手机照片签认记录,证实:经袁某1、李某1、廖某3、莫某1辨认,确认该手机是其等伙同唐某蔚在石湾镇抢来的,唐某蔚亦确认属实。

3.李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李某1辨认出20121月份伙同其在合江某网吧故意伤害他人、2月份同其在化州市合江镇等地参与抢劫的唐某蔚

4.郭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郭某1辨认出20122月份伙同廖某3、袁某1等人在化州市中垌镇、合江镇等地参与抢劫的唐某蔚;辨认出同案犯莫某1光头仔)和莫某2

5.莫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莫某2辨认出20122月份伙同其、廖某3、袁某1等人在化州市各镇参与抢劫的唐某蔚

6.袁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袁某1辨认出20122月份在化州市参与抢劫的唐某蔚

7.廖某3的辨认笔录,证实:廖某3辨认出伙同其于20122月份在化州市播阳镇、平定镇等参与抢劫的唐某蔚

8.户籍资料,证实唐某蔚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3月上网追捕唐某蔚

10.抓获经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124日在东莞市抓获唐某蔚

1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共同犯罪的廖某2已被上网追逃。

12.化州市人民法院(2012)化刑初字198号刑事判决书、化州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唐某蔚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727日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128日刑满释放。唐某蔚犯该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13.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茂中法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廖某3、袁某1、莫某1、莫某2、李某1、郭某1因本案被判处刑罚。

14.《收据》、《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叶某接受唐某蔚家属赔偿,表示谅解;被害人张某、李某2、赵某亦表示谅解唐某蔚

对上诉人唐某蔚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经查:

1.现有证据证实,唐某蔚使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叶某,其他同伙有持器械,也有使用拳脚围殴叶某,其等作用相当,均属于主犯。唐某蔚及其辩护人所提唐某蔚在被害人叶某被伤害案中是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2.同案犯廖某3、袁某1、莫某1、李某1均指证伙同唐某蔚参与了一审认定的第15单抢劫犯罪,同案犯廖某3、袁某1、莫某1、莫某2、郭某1均指证伙同唐某蔚实施了一审认定的613单抢劫犯罪。上述抢劫犯罪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特殊,不易出现记忆误差,同案犯的供述稳定一致,与被害人的陈述也能印证,没有疑点。因此,认定唐某蔚参与一审认定的113单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唐某蔚上诉称其只参与1213单抢劫犯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3.唐某蔚等人密谋后,连续在不同地点抢劫他人财物,属于刑法规定的多次抢劫犯罪。唐某蔚及其辩护人所提唐某蔚不构成多次抢劫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4.唐某蔚归案后避重就轻,否认大部分抢劫犯罪,未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唐某蔚及其辩护人所提唐某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5.唐某蔚及其辩护人所提的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作案时刚满十八周岁的意见,经查属实,一审已据此对唐某蔚从轻处罚,不能再次以此为由从轻处罚。综上,唐某蔚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对唐某蔚量刑过重,建议改判较轻刑罚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蔚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唐某蔚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在唐某蔚参与的故意伤害、抢劫共同犯罪中,唐某蔚积极实施故意伤害、抢劫的实行行为,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害人叶某的法定代理人及抢劫罪的部分被害人对唐某蔚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可对唐某蔚酌情从轻处罚。唐某蔚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唐某蔚及其辩护人所提要求改判较轻刑罚的意见,如前所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在魁

代理审判员  陈柏春

代理审判员  王路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嘉祺

洪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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