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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毒品持有数额有要求
发布时间: 2015-05-05
【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非法持有毒品”,是指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管理、运输、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外而持有毒品。本条规定与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是有所区别的。考虑到一些非法持有毒品者虽然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可能性,但并未掌握这种证据,同时还存在为他人窝藏毒品等其他的可能性。因此,本条没有规定死刑,处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也相对高一些。本条对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三档刑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多次被查获持有毒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查获的非法持有毒品者,首先应当尽力调查犯罪事实,如果经查证是以走私、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只有在确实难以查实犯罪分子走私、贩卖毒品证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条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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