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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工地招工为幌子 屡次敲诈难逃刑罚
    发布时间: 2018-09-29
     
      无意工作,却在网上搜集招工信息,还伙同他人恶意敲诈勒索生活费、路费,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与熊某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裴某8000元、退赔被害人马某2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与熊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没有打工意愿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浏览招工信息并联系招工方确定所需工人数后,故意多带“工人”前往工地。进入工地后,蓄意制造口角,并要求离开,且以口头威胁人身安全的方式向工地班组负责人索要高额的生活费、路费。2016年6月27日,敲诈山西省襄汾县某某公司招工方马某人民币25000元;2016年7月,敲诈河南省上蔡县某某发电站招工方裴某人民币8000元;2016年7月19日敲诈安徽省固镇县某某大市场招工方杨松人民币15000元。第三次敲诈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害人杨某报警,被告人未能得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敲诈杨某一节,由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未能得逞,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积极参与,与他人分工协作,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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