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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最长为2年
    发布时间: 2015-05-08
     【案情】
    某商贸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2年7月曾向南山区法院就与某电器公司(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2011年3月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电器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商贸公司支付违约金33万元。。但电器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支付违约金至今。由于商贸公司不了解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委托本律师时险些超过期限。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本案中,双方的调解协议生效日期为2011年3月8日,那么面对电器公司拖延履行的行为,商贸公司至少应该在2013年3月15日之前申请强制执行。假设商贸公司没有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将不会再保护其合法权益,调解书中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作为法律常识建议大家一定要牢记自己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不论对方以什么理由拖延履行都要尽早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否则您的权益将很可能难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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