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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能取得房产证,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 2015-05-04
     【案情】
    杨先生是深圳市某学校的老师,2012年其夫妇二人看中了一套房子,当时卖方吴某承诺可以直接办理房屋使用权证至杨先生名下。杨先生夫妇是第一次买房,对公房的买卖亦不是很清楚,便相信了吴某的一面之词。
      2012315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吴某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小区502号房屋出售给杨先生夫妇,合同总价款为115万元。合同签订后,杨先生夫妇依约支付了25万元首付款,后吴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杨先生名下,另据向产权单位了解,该房屋并非吴某所有。
      情急之下,杨先生报了警,通过警方协调,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吴某于201299日前返还杨先生夫妇首付款25万元,如吴某不能按时归还则按日计算滞纳金。可是协议签订后,吴某仍旧迟迟不履行,杨先生夫妇又着急买其他房子,急等用钱。
      
    【律师对策】
    万般无奈之下,杨先生夫妇找到本律师求助。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之后,建议其向法院起诉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对方退还首付款二十五万元,并按日支付滞纳金
      本案吴某出售的房屋使用权人并非吴某,其无权将该房屋使用权过户至杨先生名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根本无法履行,杨先生主张解除合同依据充分,应获得法院的支持。另外,《协议书》中约定未在99日之前退还首付款须按日支付滞纳金,双方的上述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按照此约定来履行。
        最终,罗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解除双方20123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吴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首付款二十五万元,滞纳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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