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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夫妻共同股票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 2015-05-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具体怎么操作比较复杂。 在实践中的分割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确定分割时间点,固定股票市值后在夫妻双方之问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时间点,同定在这一时间点上的股票市值,从而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割。若协商不成,可由受诉法院确定一个时间点,法院通行的做法是选择案件受理的时间、开庭的时间或者判决的时间作为分割的时间点。
           确定特定分割时间点后,由于股票需要进行上市交易后才可实现其价值和分割,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会采取在谁名下的股票判归谁所有,同时将相应的对价款支付给另一方。
           (2)实践中也可以采用竞买的方式进行股票的分割。双方如未能达成折算股票市值的特定时间点,也可由双方对现有股票进行竞买,价高者得,并由买方支付分割股票的对价;
           (3)直接分割。对于双方均不同意采取确定股票折算的时间点进行分割,双方也无意竞买的,法院一般按照现有股票数量直接进行分割。即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采用这种方式分割之后,股票账户从原先的一个转化为两个,没有股票账户的当事人应当到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到证券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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