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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 2015-05-07
     【案情
    钱某与赵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前由于双方均参加工作不久,无力购置婚房,钱某的父母出资50万元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其余按揭贷款由双方婚后共同偿还。2011年,钱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而决定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对该50万元的归属产生了争议,钱某认为这笔钱是其父母出资应属于他个人财产,赵某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离婚无果,钱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井要求认定购房首付款为其个人财产。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登记结婚前,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给夫妻两人的除外。可见,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除非明确表示是赠给夫妻两人的,否则均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钱某父母为两人购置房屋出资50万元是在两人登记结婚前,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该5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故该50万元应视为钱某父母对钱某个人的赠与,属于钱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钱某的要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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