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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股票,婚后增值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 2015-05-07
【案情】
肖某(男)与黄某(女)恋爱两年后结婚,婚前肖某的父母给肖某10万元,肖某购买了股票。婚后肖某与黄某因生活琐享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查肖某购买股票后再未交易,现股票已经增值至33万元,黄某是否有权分割该股票增值部分?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申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卜若千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孽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肖某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肖某个人所有,黄某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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