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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房产在婚后拆迁,安置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 2015-05-07
      案情
    程某与姜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6月登记结婚。200912月,因旧城改造,程某婚前的一处房屋被拆迁,取得安置房一套。201011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姜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安置房。程某认为该房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姜某无权分割。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该安置房的获得是基于程某对被拆房子享有的所有权,是程某原有的房屋所有权权利的延仲。因被拆的房屋属于程某的个人婚前财产,所以该安置房也属于程某的个人所有财产,而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姜某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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