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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出资购买以父母名义的房改房,该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 2015-05-07
     【案情
    方明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1985年单位分配一套三室一厅住房供方明夫妻租住。1996年方明儿子方小明与单某结婚,但小两口一直未购房而是在外租房居住。I998午方明单位允许职工购买承租的公房,但方明无足够资金购买,于是方小明夫妻提出由他们出资购买。之后,方小明夫妻出资8万元购买该公租房,产权登记在方明名下。2O118月方小明和单某离婚,双方对于该房改房权属出现争执。方小明认为该房产属其父方明单位分配后购买,产权登记在方明名下,应属方明的财产。而单某认为该房是自己和方小明共同出资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案,虽然该房改房为方小明夫妻出资购买,但房产登记在方明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产的物权所有人为房屋产权证书上记载的人,故该房改房应归方明夫妻所有,方小明夫妻无权要求取得该房改房所有权,但可要求方明夫妻返还8万元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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