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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 2015-05-07
     【案情】
    2008年5月,汪某因结婚购买家具、电器所需,向其同事赵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约定两午后向赵某还清上述款项。同年10月,汪某和孙某登记结婚,由于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于是在2009午10月协议离婚。2010年5月,赵某因王某未按期归还借款,于是要求汪某和孙某共同还款。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本案,汪某虽然是在与孙某登记结婚前向赵某借款,但款项是用于购买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品,因此,上述5万元借款应当视为汪某和孙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可以要求汪某和孙某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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