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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怀孕期间,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发布时间: 2015-05-07
     【案情】
    林某与妻子结婚后感情不睦,争吵不断。2007年上半年,林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期间,林某妻子称自己怀孕了,林某不能向她提出离婚。而淋某闻听十分意外并为此羞愤不已,他说:"我与妻子己两年没有夫妻生活了,妻子所怀的孩子肯定不是自己的。"女方虽然承认所怀孩子不是林某的,但不同意离婚。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申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主要包括以下凡种:(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符合法院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之不,因此,林某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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