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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还能否要求分割
发布时间: 2015-05-07
【案情】
潘某与曹某系夫妻,双方于2009年4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120万元的商品房,该房为期房,售房合同交房时间为2011午5月。2009午12月,曹某发现潘某有外遇,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未对双方共同财产申该价值120万元的房屋作出处理。后潘某于2011午6月办出房屋产权证书。曹某得知此事后便向潘某提出要求分割该房产。但潘某提出双方已经离婚;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曹某无权分割。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间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末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潘某与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该房产,由于双方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法院未做处理。在潘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由于该房屋确属双方离婚时末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曹某可以依法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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