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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均有过错,离婚时损害赔偿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2015-05-07
【案情】
2006午6月,高某(女)与李某(男)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为一家公司的老板,婚后总是忙于应酬,对家庭和高某缺乏关心,加之其性格暴躁,经常无故殴打高某。久而久之,高某与其日益疏离,倍感孤寂。2010年高某结识了另一男子淋某,两人情投意合,并发展到在外同居。高某考虑到孩子还小,未想与李某离婚。此事后被李某发现,李某大发雷寞,对高某拳打脚踢,高某对此无法忍受,于2011午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并提出损善赔偿。李某同意离婚,但提出高某曾与他人同居,属于有过错一方,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卜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高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李某对高某持续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均有过错。故他们的损害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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