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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6个月后起诉离婚的6个月从什么时候起算?
    发布时间: 2015-05-05
     最近,有当事人咨询,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没判离,第二次起诉离婚的6个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按照法律表达的意思是以判决生效之日。
     
    【举例】
    李某2012年10月1日起诉离婚,一审法院2012年11月1日作出判决书,判决不予离婚,李某2012年11月4日收到判决,李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于2013年1月1日裁定驳回起诉,李某第二次起诉起算时间应该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6月1日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假如李某不上诉,那第二次起诉起诉时间为2012年11月19日,2013年5月19日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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