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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离婚案件是否可以上诉需要分情况
    发布时间: 2015-05-05
      根据一审裁判类型的不同,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以下区分: 
       1、一方起诉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原告不服的,可以就该裁定提起上诉。 
       2、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未制作调解书 
       离婚案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属于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生效。此种情形,当事人行使了处分权,不能提起上诉。 
       3、调解的离婚案件,制作了调解书 
       离婚案件在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十分罕见,如确实发生此类情形,并且调解书送达前有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对该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可提起上诉。 
       4、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离婚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的,在该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均可提起上诉。(注意:因离婚案件不仅涉及身份关系,还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问题,二审法院如果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应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问题作调解,调解不成的,不能直接改判离婚,而应发回重审。换言之,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请求是受到限制的) 
       5、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双方均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可以改判不准离婚。二审法院审理后,仍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6、法院作出的不准离婚或者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 
       法院作出不准离婚或者准予离婚的判决,原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原被告均不得提起上诉。 
       以上是对离婚案件判决及权利救济途径的类型化分析,间接梳理、纠正了“离婚案件可以上诉吗?”的问题,相信也回答了提问人真实的内心疑惑。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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