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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前故意欠债,该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 2015-05-05
     案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李某为孩上学欠下44500元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日前,法院对该民间借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李某个人偿还欠款。
        被告徐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2年6月3日在深圳市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对家庭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了协议,协议中未提及有债务问题,原告于某与李某关系有不当男女关系,20010年11月18日李某以孩子上学用钱为名,从原告处借款445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2012年6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以借据为证据,认为该款系二被告儿子上学所用,应共同偿还。另外,二被告儿子在不到7个月的时间内两次转学,李某曾在2010年9月30日从徐某的工资账户中,提出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借款理由是为孩子上学使用,但其孩子仅为高一学生,在短时间花费如此巨大,不和常理,被告李某又未到庭讲明钱款去向,且当时二被告又处在因原告介入原因导致离婚阶段,且无证据证明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评析】
        在婚姻继承案件中,有很多人制造虚假债务,企图侵吞夫妻共同财产,虚假的事情总会有漏洞,只要仔细分析、理清思路,准备好充足的证据就能在法庭上揭穿对方的胡编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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