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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没有约定探望权,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15-05-05
     【案情】
    2010年5月21日,李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就小孩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未就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约定。
    离婚后,李某对王某行使探视权的行为,千方百计进行阻挠,更不允许王某接走孩子。为此,原被告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双方矛盾也不断加剧。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明确探望小孩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 
    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双方发生探望权纠纷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判决:原告每两周探望小孩一次,于周五下午接回其住处,周一上午送回学校。
     
    【律师评析】
    离婚时未涉及探望权或就探望权约定不明、双方发生探望权纠纷,当事人能否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此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对探望权均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由此可见,探望权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可以独立行使,因此,享有该项权利的当事人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完全可以单独就探望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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