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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发布时间: 2018-04-02
     
     [案情]
      原告王某,女,1990年生。
      被告李某,男,1989年生。
      2011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结婚。20143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王某起诉与被告李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吉利”数字的网聊软件号码,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角色等级与角色技能,网店的域名等虚拟财产进行分割。
      [审判]
      对本案如何处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具体应包括:(1)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性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虚拟财产不在其中。虚拟财产看不见又摸不着,目前我国也尚无明确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由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案件。故原告王某对夫妻共同的虚拟财产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应驳回原告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中没有规定虚拟财产,但是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与实物财产有很大区别,价值可高可低。离婚分割财产时,除传统的实物财产外,本案中原告要求分割的“吉利”数字的网聊软件号码,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角色等级与角色技能,网店的域名等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具有可转让性,既可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具有无形性,有价值性,其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有时限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有依附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或网络游戏而存在。虚拟财产因其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特性,与传统财产的基本属性相吻合,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夫妻离婚涉及虚拟财产,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割请求的,可以进行分割。故原告王某对夫妻共同的虚拟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应予支持。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虚拟财产的归属。故原告王某对夫妻共同的虚拟财产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特别是80后、90后的年青人)的生活与网络的关系更加密切。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由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案件。如果虚拟财产可以进行分割,要尽快制定《虚拟财产保护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进行界定,对虚拟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共同所有权利如何分割,明确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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