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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索要
    发布时间: 2015-05-05
     案情
    余某与蔡某是朋友,2009年5月,余某以自己想买房钱不够为由向蔡某借钱。蔡某拿出15万元给余某,余某写下借条一张,但没注明还款日期,双方口头约定半年内归还。没想到半年过去了,余某对还钱的事儿只字不提。碍于朋友的面子,蔡某一忍就是一年。后来在自己妻子的催促下,蔡某约了另一个共同的朋友找到余某,要求其还钱。没想到余某却抵赖,声称自己没钱还,而且埋怨蔡某心急,借条上没有约定还钱期限,就要等到自己有钱再还。蔡某当时哑口无言,回来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就找到了本律师。
         
       【律师对策】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找到余某交涉,劝告他不要曲解法律,更不要认为自己抓住了法律的漏洞。因为根据《合同法》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也就是说,在蔡某催告余某还钱后,余某仍坚持不还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执迷不悟的余某仍然拒不还钱。本律师只好起诉到罗湖法院。法庭上经过法官的劝告与讲解,看到面临败诉局面的余某只好与我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保证一个月内还清所有欠款,案件至此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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