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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内主张权利 担保人免除责任
    发布时间: 2018-09-29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长寿法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虽与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却未在2年担保期间内主张权利,故判决由两借款人吴某、李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彭某依法免除担保责任。
      2014年1月,吴某与李某夫妻俩共同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利率月息10.6‰。同时,吴某的朋友彭某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2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吴某夫妻俩仅向银行偿还1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后再未还本付息。银行多次向吴某、李某追讨借款未果,却并未向担保人彭某催讨,也未与彭某续签担保合同。2018年6月,银行将借款人和担保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银行分别与被告吴某、李某、彭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吴某、李某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限期清偿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李某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彭某承担担保责任,因原告未在担保期间内向保证人彭某主张权利,担保期限届满后,彭某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故判决由两借款人吴某、李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彭某依法免除担保责任。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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