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傅磊律师维权网
  • 十年点滴积累 铸就专业品质
  • 免费咨询
    以买卖提供担保不能要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 2018-03-21
     
    基本案情
    2010118日,伍某与左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左某向伍某借款31.5万元,借款期限至2010317日,左某承诺以其本人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承诺如未按约还款,伍某有权自行处置左某提供的抵押房屋。同日,双方又签订《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左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伍某,左某若要解除协议,必须于2010317日前提出并归还31.5万元给伍某,否则左某必须无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伍某并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左某未按约归还借款,伍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左某依照《买卖协议》交付房屋及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裁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买卖协议》的目的是将涉案房屋作为借款的担保,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对伍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仍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但如果出借人坚持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其起诉。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2383248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世纪豪庭10c2 [福田区 车公庙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 深航大厦]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上一篇:支付借款应保留相应凭证
    下一篇:抵押、质押要依法办理登记
  • 傅磊律师 13760468201
  •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世纪豪庭10楼C2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 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