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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已过要解除合同再提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妥
    发布时间: 2015-05-28
         王某去年620日与平邑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同年122日,该公司以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与该公司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已过,因此该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不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过了试用期而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应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如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1个月的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调解,该公司撤销了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赔偿了王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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