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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解除时单位应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发布时间: 2015-05-28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却未给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职工将单位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并依法打赢了这场劳动争议官司。
        巩某系平邑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职工。日前,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虽同意将巩某档案调出,但未将有关养老保险手续交于巩某。此外,公司还欠巩某风险抵押金及业务提成款和待岗生活费等。巩某多次找公司讨要,均被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之下,巩某将公司告到了平邑县劳动争议仲裁院。
        仲裁院审理后认为,申诉人与被诉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被诉方应依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被诉方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及申诉人的提成款应予退还,申诉人待岗期间的生活费也应由被诉方支付。经调解无效,仲裁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第50条,《劳动法》第50条等规定,裁决由被诉方为申诉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退还申诉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业务提成,以及申诉待岗期间生活费等,共计50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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