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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假被聘用所获收入单位不能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 2015-05-28
         20077月份,孙某通过伪造某大学本科学历被临沂某县一民办学校聘为教师,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劳动合同。200810月,孙某被人举报其学历系伪造。经学校核实,孙某的大学本科学历证书系假证,学校当月与孙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学校要求孙某返还学校发给的工资及奖金2.5万元,但被孙某拒绝。学校一纸诉状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学校发给的工资及奖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孙某通过伪造学历证书的方式,与某学校订立劳动合同,系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某学校要求孙某返还发给工资及奖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某学校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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