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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不能单方续订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 2015-05-13
         20058月,临沂青年王某应聘到某电子厂工作,并和厂里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88月合同期满后,王某向厂里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但厂负责人却说,因为没有合适的人选来接替王某的工作,厂里已决定与其续订3年合同,拒绝为王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并警告王某如果不从,就按自动离职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王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电子厂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对于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得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本案中,王某与该电子厂所签3年劳动合同期满后,王某已明确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很明显该电子厂与王某续订3年的劳动合同是在没有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签订的,因此属于违反法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据此,仲裁委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请求,裁决该电子厂为王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贾洪鹏 杨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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