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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迫离职也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 2015-05-13
         小祁于20076月应聘到某公司从事网络开发,双方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前3个月为试用期,月薪9000元,转正后13000元。试用期过后第一个月,小祁发现自己的工资还是9000元,他找老板问原因,老板说因为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好。小祁问自己哪些工作做的有缺陷,老板又无言以对。之后的两个月,小祁发现自己的工资还是试用期工资。小祁看出老板不为其加薪的真实意图后,开始寻找机会跳槽。200712月初,朋友介绍他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他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辞职。辞职信交到公司20多天不见回音,这时,新公司催他去上班,他不得不再次上书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接到申请后立即同意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他提出的补足转正后的工资差额,以及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要求。小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仲裁裁决支持了小祁的请求。
        仲裁委之所以支持小祁的请求,首先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祁工作不称职,因而克扣小祁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然而,该公司误解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误以为只要不理睬小祁的离职申请,逼使他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可以不用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补偿金。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中也有明确规定。据此,由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行为,小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而且他有权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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