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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裁四个月后获重新录用 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发布时间: 2015-05-13
         宋某自2003年初就在平邑某纸厂负责抛光工作,200711月,纸厂因效益不景气,就与包括宋某在内的12名技术工人解除了劳动合同。20083月份,因自动辞职的人数增多,纸厂决定重新招回宋某等5名技术工人继续上班。但此后,纸厂与宋某等5人在工作年限问题上产生分歧,宋某等认为应当和原来的工作年限接续上,纸厂则持相反意见。双方遂到平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宋某等5名被重新招用职工的意见是正确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9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张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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