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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需付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 2015-05-13
     案情简介
      3月21日,刘某与李某向宣武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某餐饮公司用工超过一个月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双倍工资。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后及时立案,并于投诉当日派监察员到该单位调查取证,当场向该单位下达了《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携带有关材料到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进一步询问调查。经查,该单位确实未与刘某和李某签订劳动合同,违法情况属实。
      最终处理结果是,根据刘某和李某的实际工作天数及月工资情况,要求该餐饮公司支付了刘某第二倍工资372.42元,李某的第二倍工资919.5元。
      案件分析
      自刘某(2008年1月27日)和李某(2007年12月22日)入职后到2008年3月9日,该餐饮公司一直未与两人订立书面合同,此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条规定是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是指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这一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提醒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要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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