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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额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的
    发布时间: 2022-09-01
     2008年1月1日是《劳动合同法》生效的时间,在此之前全国性劳动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劳动法》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如果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前入职公司,因为某种原因在2008年1月1日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问题就涉及到上述法律的衔接问题,如果《劳动合同法》认为需要赔偿,《劳动法》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认为不需要赔偿,那相应的赔偿起算点就是2008年1月1日。
    下面我们讲下,哪些情况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的,常见的情况有:
    1、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
    2、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
    3、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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