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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期内严重违规可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 2018-09-30
     
             张某于200781入职某纸业公司,双方于201211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441开始,张某因抑郁状态休病假,某纸业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张某休病假期间,某纸业公司发现其从事出租车运营工作,20141118,某纸业公司以张某称病欺骗公司不能上班,病假期间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某纸业公司提供了张某从事出租运营工作的视频及录音资料证据。某纸业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规定了“员工如有以下行为之一,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不给予经济补偿:(1)员工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证件;(2)提供虚假信息或弄虚作假,从公司获取利益;(3)提供虚假的医疗证明……(42)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者;(43)擅自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20141120,张某向仲裁委提出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纸业公司有权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不论张某是否处于医疗期,只要其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医疗期的设定本身就是为了使劳动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休息,恢复劳动力,进而更快、更好地提供劳动。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从事工作,将不利于其疾病的治疗和身体的康复,甚至延长治疗的期限,使得用人单位付出更大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从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角度来讲,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劳动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劳动纪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张某系某纸业公司职工,其采用开休假证明的方式休假后,从事出租汽车运营工作,严重违反了某纸业公司的规章制度,某纸业公司有权依照规章制度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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