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仲裁委经审理后查明,商贸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存在事实依据,故认定商贸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并裁决支持了李某要求商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同时驳回了李某要求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的请求。
【评析】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往往存在这样的理解误区,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事实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这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需支付代通知金。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其他情形下,无论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需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