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汤姆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驳回汤姆的其他申请请求。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据此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涉及其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自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注意:一是在年龄、专业技能、工作经历、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确定的聘用单位等方面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必须取得相关证照,包括职业签证、就业许可证书、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件;三是只有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条件的外国人方可免办就业许可证。对于未能取得就业证或其他相应的就业许可而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及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均属于非法就业。”因此,用人单位与无就业证的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在实际的用工过程中,就业证的有效期限常常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本案属于用人单位与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已到期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外国人就业证的办理(包括续延)需要用人单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与汤姆终止劳动合同时,汤姆仍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若是本国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该续延至2013年12月31日,但作为外国人的汤姆,其就业证于2013年11月30日到期,用人单位又没有不为其办理续期,此后已经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故仲裁委依法驳回了汤姆要求确认劳动合同履行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