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实践中,有不少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将建立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等同起来,但实际上,签订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建立劳动关系,若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用工之日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日期在劳动合同签订的日期之后,劳动关系的建立应该以实际用工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聘用日期为5月10日,双方应自合同约定的实际提供劳动之日建立劳动关系,但胡某未按照约定向A公司提供劳动,并且双方没有就变更劳动合同的聘用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采信了A公司关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驳回了胡某基于劳动关系所提出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