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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十年遭辞退 职工诉至法院获劳务补偿
    发布时间: 2018-09-21

       胡某入职北京某公司工作,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公司以其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由将其辞退。随后胡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四万余元,仲裁委支持了其请求,其后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公司支付胡某各项经济补偿人民币六万元。
      2006年10月27日,胡某入职北京某公司工作,2018年4月20日,北京某公司以其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由将其辞退。公司称:胡某工作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及数次酒后上班、滋事并威胁部门领导人身安全,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20日将其辞退。胡某称,其不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及数次酒后上班、滋事并威胁部门领导人身安全的行为,公司辞退其的行为系违法解除。
      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有调解意向,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北京某公司支付胡某各项经济补偿人民币六万元,双方就此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不再互究。双方均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时,应当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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