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傅磊律师维权网
  • 十年点滴积累 铸就专业品质
  • 免费咨询
    竞业禁止未经职工确认无效力
    发布时间: 2015-06-05
         A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不论因什么原因离开公司,3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利用公司商业机密、商业技术及商业信息从事相关的工作。朱某在A公司工作,其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单位的员工手册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后来,朱某离职到B公司工作。A公司认为朱某辞职后到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B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那么,朱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约定呢?
        评析:竞业禁止约定只有同时符合形式合法和内容合理两个方面要求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员工手册或者企业规章制度中虽有竞业禁止的规定,但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已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规定中的禁止义务的,不能视为双方之间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此外,A公司主张与朱某之间存在竞业禁止约定,但并未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协议予以证实;A公司也未明确约定给予朱某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故A公司主张双方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上一篇:妻子晚育 丈夫应享受护理假
    下一篇: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出工伤单位须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 傅磊律师 13760468201
  •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世纪豪庭10楼C2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 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