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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代理刘某股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5-05-06
     

    【案情】
    刘某与党某位好友。2012年,刘某打算成立一家做咨询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平衡公司内部的股东权益,刘某邀请党某出资5万元入股,并口头保证每年不管盈亏都给党某“分红”百分之十,而且党某可以随时退出。没想到公司成立后,由于股东内部纠纷不断,甚至连公司结算账户都因为官司被法院查封,刘某为此疲于应付,根本无力经营业务,导致公司出现亏损。党某害怕自己的投资泡汤,于是要求刘某退股。但经不住刘某再三挽留,党某打算再观察一年。没想到第二年公司亏损更加巨大。于是党某再次找到刘某协商退股之事,却遭到拒绝。党某遂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退还自己当初投入的5万元,并支付拖欠的“红利”1万元。
     
    【律师对策】
    刘某找到本律师,本人出庭应诉。法庭上,本律师拿出了当初党某签订的入股协议、股东登记证明、公司章程等作为证据。证明内容无非是党某自愿入股,并是公司一名合法的股东,因此理应与公司共担风险,如果党某退股属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终,法院驳回了党某的诉讼请求。本律师提醒大家,即便是朋友,在商业合作时也要熟读《公司法》,不要梦想做只赚不赔的买卖。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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