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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停靠高出地面八旬老人摔伤获赔
    发布时间: 2018-09-13
     

        2017年3月25日上午,时年87岁的李某乘坐小区电梯停靠15楼时,电梯轿厢高出地面一、二十公分,导致李某从电梯走出时摔倒受伤。家属将李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18天,共花费医疗费4.5万余元。
      事后,经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000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将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8.5万余元。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电梯发生故障,导致八旬老人摔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电梯维修公司均无法证明电梯故障系原告李某乘电梯时存在违反乘梯要求所致,因此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鉴于庭审中原告李某自愿承担15%的责任,剩余85%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两被告平均分担,据此法院一审判令物业公司及电梯维修公司各赔偿原告损失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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