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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了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赔合法吗?
    发布时间: 2014-12-01
     简要案情
    2009年8月16日,甲驾车辆经过深圳南山区小区北门时与乙驾车辆相撞,造成甲驾驶的车辆损坏。经深圳公安交通管理局大队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经深圳派出所民警处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乙赔偿甲1500元因肢体冲突造成的损失。乙驾驶的车辆在丙保险公司上有交强险,乙认为事故经民警处理已经解决,未将交通事故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甲到修理厂修车发生修车费9306元,甲拿修车发票和修车明细要求乙赔偿时,乙认为事故已经民警调解解决不同意赔偿,丙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双方都未通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拒绝理赔。甲委托深圳交通事故律师以乙和丙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9306元,交通费123元。
    审理结果
    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甲修车费2000元,乙赔偿甲修车费7300元。丙保险公司因甲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不同意赔偿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律师提醒
    保险条款中一般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在此期间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者说保险公司免责。保险公司的这种霸王条款是违法的。因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只有在出险后因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有权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而交通事故一般都要经过交警部门处理,或者由事故双方协商确定事故责任,一般不存在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问题。因此,对于事故责任能够认定的保险事故,即便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应该负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向你收取保费是总是笑脸相迎,等到发生交通事故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马上换了另一个面孔,拒赔的比例是很高的。因为拒赔后很多当事人会认为保险公司说的“有理”或者觉得金额太小、打官司太麻烦可能就放弃通过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做法,保险公司因此也就省下了大笔费用。希望每位保险人在出险后都要积极行使自己的保险人的权利,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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