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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租赁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 2015-05-0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2003年)“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根据司法实践,法院裁判标准规范,对于城镇中年代较久远,并未作消防设计而建造的房屋,不属于必须经消防验收的对象范围,因此,消防验收并不属于该类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
    另外,根据上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于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即出租人对此不负责任,承租人不能以此认为消防未经验收而请求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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