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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XXX强奸案(附判决书),最终法定刑以下量刑

来源:时间:2018-08-10 10:54:57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粤####刑初####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本科文化,住XXX地址。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傅磊,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0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6日21时许,被害人YY来到其男朋友WW飞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XXXXXXXXXXXXXXXXXX,两人发生性关系后YY便赤身睡觉。3月27日5时许,WW飞有事离开后通过电话联系同在该房间居住的被告人XXX,告知YY在房间内睡觉,要XXX注意回避。当日6时许,被告人XXX下班后回到上述1111房,见到YY全裸,便趁YY熟睡之机,蒙住头与其发生性关系。YY惊醒察觉到异常后将XXX瑞开并报警。公安机关遂到场将被告人XXX抓获归案。经鉴定,YY的阴道拭子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来自YY的血样、XXX的血样所属个体的可能。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XXX承认控罪,表示其在看守所每天反省,其对不起被害人,在此向被害人与父母道歉,恳请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不持异议,发表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量刑建议,建议判处缓刑。(1)被告人X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XXX明知受害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并于第一份讯问笔录中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2)被告人XXX有深刻的认罪,悔罪态度,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XXX具有坦白清洁,依法可以从宽处罚。(4)被告人XXX属于初犯,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5)被告人XXX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决缓刑。(6)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害人明知其男友与被告人XXX合租,XXX随时可能回家休息的情况,仍在家中唯一可供休息的床上裸睡(7)被告人XXX在本案中没有使用暴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査明,2017年3月26日21时许,被害人YY来到其男朋友WW飞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XXXXXXXXXXXXXXXXXX,两人发生性关系后YY便赤身睡觉。3月27日5时许,WW飞有事离开后通过电话联系同在该房间居住的被告人XXX,告知YY在房间内睡觉,要XXX注意回遊。当日6时许,被告人XXX下班后回到上述1909房,见到YY全裸,便趁YY熟睡之机,蒙住头与其发生性关系。YY惊醒察觉到异常后将XXX踹开并报警。公安机关遂到场将被告人XXX抓获归案。经鉴定,YY的阴道拭子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来自YY的血样、XXX的血样所属个体的可能另査明,被告人唐式金委托家属与被害人YY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8万元,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法庭对XXX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决缓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WW飞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YY陈述其被强奸及报警的经过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被告人XXX在笔录中供述了其强奸被害人YY的主要犯罪事实。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被告人XXX一方提交的刑事谅解书、收据

  以上证据客观、证实,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无视国家法律,這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约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原地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归案后虽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辩解,但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视为自首,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委托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情节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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