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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20人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附二审判决书)

来源:时间:2018-08-10 10:53:4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0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wernerschoeb,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佳满,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耀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女士等20人,各人具体情况见附表。

  上述被上诉人(除赵女士、熊女士、庞女士、徐女士、李女士五人外)委托代理人傅磊,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女士等20人追索经济补偿纠纷案,分别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20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伟嘉公司应否支付赵女士等20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二审中,伟嘉公司主张,赵女士、熊女士、庞女士、徐女士、李女士等5人,系自动离职。在一审中,伟嘉公司主张,赵女士等5人在职期间违反厂规、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内无正当理由罢工、消极怠工,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公司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伟嘉公司在一、二审中的主张前后矛盾,不合常理;且赵女士等人提交了证据证明伟嘉公司以集体罢工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应当认定伟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屈建梅等15人,伟嘉公司一直主张,屈建梅等15人在职期间违反厂规、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内无正当理由罢工、消极怠工,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公司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屈建梅等15人也主张系伟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认定伟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伟嘉公司应当就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上述案件中,伟嘉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罢工报告、名单、照片、视频等证据,赵女士等20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由伟嘉公司单方制作,真实性无法认定。即使认定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根据上述证据,也难以认定赵女士等20人具有罢工、消极怠工的事实,因此伟嘉公司解除劳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经本院核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伟嘉公司上诉要求不支付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原审法院判决伟嘉公司支付屈建梅等15人每人律师费400元,伟嘉公司有异议,认为无须支付。对此,本院认为,《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上述案件中,屈建梅因仲裁和诉讼,各支付律师费1300元,原审法院根据其胜诉比例,确定由伟嘉公司支付每人律师费400元。原审法院的处理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伟嘉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计人民币10元,20案共计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  安  明

  审 判 员 陈  雅  娟

  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锦锦(兼)

  书 记 员 刘春阳(兼)

  书 记 员 李紫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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